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白X,女,汉族,大学文化。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2011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某某、胡某,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X犯受贿罪一案,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0)大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不服,以原判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绍棠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白X及其辩护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大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柳震
代理审判员边锋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吕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