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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魏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红松园北里X号。

法定代表人覃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李素玲,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魏某。

上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魏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刘某于2008年11月19日向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豫x号风神牌轿车一辆,并赔偿损失20万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姬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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