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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开发区海洋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时间:2002-07-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民二初字第18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东民二初字第X号

申请人东营开发区海洋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史口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X镇。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东营开发区海洋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史口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东营开发区海洋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称:一、被申请人趁申请人验资急需发票之际,利用其情急心里,以出具欠条就开具发票为由骗取申请人出具欠据的行为,是欺诈行为,而非裁决书认为的是对原合同履行上的变更;二、申请人按仲裁委要求提供了证据材料,但仲裁庭不予认可,且仲裁庭不采纳申请人的申请,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仲裁庭未通知一名仲裁员参加合议。因此,东营市仲裁委员会(2001)东中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违反程序,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撤销。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营开发区海洋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所称其出具欠条是被欺诈,及仲裁庭对其提出的证据和申请不予认可,是仲裁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证据及事实的认定,不属本院审理的范围。申请人亦没向本院提交一名仲裁员未参加合议的证据,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东营开发区海洋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东营开发区海洋生物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建功

审判员赵淑媛

代理审判员曹志海

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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