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某某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街。
负责人王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X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余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司、某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的(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某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66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7662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余某,申请执行人余某写有收条。本案执行终结。本案已执行7662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