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
被执行人向某某,男。
被执行人戴某某,女。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某、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某、戴某某于2011年9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某某、戴某某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借款本息x元,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周某某自愿放弃。该协议已当即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良象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石泽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