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男。
委托代理人游某某,女。
被告朱某,男。
2011年10月9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与被告朱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蒋柏梅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詹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