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建新,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登封市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栗魁,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葛某与被上诉人登封市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葛某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1)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建新、被上诉人登封市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栗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1)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葛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某亭
审判员吴雪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黄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