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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槐小学因与被申请人第一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古槐小学。

法定代表人雷某某,该校校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第一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古槐小学因与被申请人第一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1日作出的(2006)驻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古槐小学再审申请称,1、古槐小学没有申请设计变更,也没有同意变更楼梯。设计员姚红伟的证明只是在第一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诉古槐小学拖欠工程款一案中,涉及到变更地基增加工程款,未涉及到楼梯变更。如姚红伟所证,其把设计通知单交给了一建公司,但一建公司并没有转交给古槐小学,古槐小学从来不知具体内容。古槐小学驻工地代表翟炳和、张三没有签收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图纸变更通知,是在地基变更记录及因变更地基而增加工程的决算书上签的名字,并注明“基础加深情况属实”,这不能反映楼梯已由室外封闭改成部分室外部分室内且不封闭,签字认可的是地基工程而不是楼梯。拖欠工程款一案中,法院调查、评估、判决均是对工程现状、实际施工工程量及造价的查证认定,并没有对楼梯的变更原因及责任承担作出认定,不能因此认为古槐小学认可楼梯变更。2、一建公司擅自变更楼梯设计,主体工程验收时不含楼梯。即使按设计单位交给一建公司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图纸变更通知,也只是将全封闭楼梯改成底层过道,以便从楼梯下面进入校院内,并对相关部位进行变更,没有将二层以上全封闭室外楼梯改成不封闭室内楼梯。对教学楼主体的验收,已写明检查的四项内容,不包括楼梯。3、变更后的楼梯不符合设计规范,应限期整改。变更后的楼梯不符合国家标准,还未安装消防设施,县教体委已多次责令限期整改,原审将不符合规范的责任推给设计单位不当。

被申请人一建公司答辩称,1、古槐小学陈述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变更是校方申请变更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也是根据古槐小学请求和意向设计的,一建公司只是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量。2、平舆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1999年7月25日对主体工程进行了验收,双方及质量监督站均加盖了公章,在“复验”一栏里签注了“符合设计要求”。3、主体验收时包括楼梯。在工程决算书第52页背面直接表述有“C20(40)碎石现浇钢筋砼整体楼梯”,数量是60.916平方米,现浇楼梯与整个工程的砖砌体同步施工,否则不能进入下道工序。4、古槐小学说不知道楼梯改动与客观事实也不相符。古槐小学派驻工地的代表翟炳和的证言和法院的调查笔录均验证,古槐小学是同意并要求按变更后的设计施工,同时,在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2001)驻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卷宗第26、27页上,对变更后的楼梯布局情况,古槐小学的雷某枝、冯某彬亲笔签字“属实,2001.10.X号”。

经审查,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1、古槐小学认为楼梯未经古槐小学同意变更,但在原审中,有合伙人之一李全收、设计人员姚红伟的证言,“图纸变更通知”和相关书证,以及驻马店中院(2002)驻民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互印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2、争议楼梯属于混凝土部分,即建设行业的“砼”,有关部门已经对教学楼的“砼工程”进行验收,当然包括了楼梯部分。平舆县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证明也证实该教学楼变更后的楼梯为现浇混凝土楼梯,属于混凝土结构分部工程的一部分,在工程决算书中也包括“C20(40)碎石现浇钢筋砼整体楼梯”等内容,因此,古槐小学认为楼梯未经验收的理由不能成立。3、平舆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1999年7月25日对主体工程进行了验收,在“复验”一栏里签注了“符合设计要求”字样,双方及质量监督站均加盖了公章。依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图纸由甲方提供,甲方负有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的义务。对工程结算已完成的工程,已经双方签字认为“符合设计要求”,应认定为该建筑工程符合设计要求。4、古槐小学在使用该建筑物两年后,在双方发生拖欠工程款纠纷时,以不知道原设计已变更为由提起诉讼。此时,设计部门有关人员已签字对原设计进行了变更,施工工程量已按实际施工量进行了结算,教学楼已实际交付使用。在验收、使用过程中古槐小学并未提出异议,该教学楼经实际结算后的工程款,已经过法院判决并实际履行完毕。古槐小学在双方因工程款问题发生争议后,以此后才发现已交付使用的楼梯不符合设计要求,要求对方应按原设计要求进行施工、返回楼梯款、支付按原设计重建楼梯的费用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另外,古槐小学主张“变更后的楼梯不符合国家标准,还未安装消防设施”问题,因双方合同约定由古槐小学一方委托建设局设计室进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负有按工程设计施工的义务,而没有承担设计瑕疵的责任,因此,古槐小学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申请再审人平舆县古槐小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古槐小学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路通

代理审判员王赛光

代理审判员王凌湘

二○一○年一月日

书记员曲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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