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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危险驾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洛阳市X村农民,住(略)。2011年6月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11年8月11日被逮捕。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20日20时18分左右,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自南向北行至吉利区X村口立交桥北段,撞在前方同向行驶的刘四军驾驶的豫A-x(临牌)车辆的左后部,造成陈某受伤住院的交通事故。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3mg/x。

另查,案发后,刘四军主动赔偿了陈某各种损失1600元,交通事故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四军、张某、袁某某的陈某、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洛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书2份、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证明、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协议书、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11年1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任君芳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刘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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