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潘宏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平项山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项山市X村北。
申请再审人邢某因与被申请人平项山市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邢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诉讼文书没有送达申请人,驳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债权转让也没有通知到申请人,债权转让协议对申请人没有效力。
经复查认为,申请人欠李国清款,有申请人出具的借条在卷为证,李国清将其对申请人享有债权全部转让给被申请人,并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为该笔借款的债权人,起诉要求申请人支付借款并无不当。由于申请人的户籍地郑州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号被法院拍卖用于偿还其所拖欠的货款,故原审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不当。关于公告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由于申请人离开了户籍所在地,直接或邮寄都送达不能,故采用公告送达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邢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绍斌
审判员张玉霞
审判员李运动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