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机口七队金家宅X号。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某区X路X弄X号X室。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x诉被告王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xx于2010年10月1日前支付原告姚x二次手术的医疗费人民币3,973.49元、交通费人民币68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8月18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忠良
书记员朱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