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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民生证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姚松峰,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黄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宋某与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民生证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市X区法院于2001年11月27日作出(2001)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2年4月18日作出(2002)郑民终字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某不服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豫检民抗X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豫法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光出庭履行职务,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松峰、民生证券的委托代理人张勇、郭丹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2)郑民终字X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X区法院(2001)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元

代理审判员薛峰

代理审判员魏佳佳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常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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