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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乙与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汉族,1973年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略)。

上诉人王某乙与被上诉人张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王某乙于2011年5月23日向新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赔偿王某乙医疗费、误某、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衣物财产损失共计x元。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乙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某乙、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乙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乙斌

审判员李静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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