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孟宪锋,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被上诉人李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孟宪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亭
审判员吴雪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