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乙,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某,女。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丙,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
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上诉人吴某乙、万某、吴某丙与被上诉人王某丁、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李某、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某乙、万某、吴某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全额退还。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于岸峰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申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