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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西北包装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桥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西安西北包装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尹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公司员工,现住XXX。

被告陕西金桥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肖某,总经理。

原告西安西北包装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桥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卢某某、被告法定代表人肖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西安西北包装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购买其BOPP聚丙双向拉伸塑料膜,于2008年4月17日向原告作了《还款计划》,承诺每月偿还原告货款5万元。2009年9月9日,被告又向其打了欠某,确认欠某数额为x.82元。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现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x.82元,利息x.30元,合计x.1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陕西金桥印务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公司负责人靳君向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以及欠某属实,愿核实后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从原告处购买BOPP聚丙双向拉伸塑料膜,截止2008年4月17日,被告下欠某告货款x.82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一份,承诺每月偿还原告货款5万元。由于被告未能按还款计划向原告支付款项,被告于2009年9月9日再次向原告出具欠某,确认欠某数额为x.82元,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后被告未能偿还该欠某,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形成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该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8年4月18日至起诉之日的欠某利息x.30元。

以上事实,有还款计划、欠某、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和欠某明确欠某数额为x.82元,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该欠某合情合理,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持该欠某自2008年4月18日至起诉之日的欠某利息x.30元,由于被告2008年出具的《还款计划》没有按期履行,被告又向原告出具的欠某,该欠某并未约定,原告主张该欠某的利息应按照中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9年10月9日起至起诉之日止,较为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金桥印务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西北包装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货款x.82元,并按中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某利息(时间自2009年10月9日至判决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之

人民陪审员杨建国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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