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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X乡卫生院与王某乙为建筑工程某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州市X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程某,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

委托代理人乔艳,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邓州市X乡卫生院与被上诉人王某乙为建筑工程某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邓州市X乡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郭建新、被上诉人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乔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0)邓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退还给上诉人邓州市X乡卫生院。

审判长郑荣敏

审判员刘建华

审判员车向平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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