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龙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上诉人秦某与被上诉人河南龙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某某与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承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张磊
审判员马婵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李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