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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刑二终字第1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某、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11月29日作出(2010)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审被告人肖某、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某、杨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肖某、杨某服从原审判决,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肖某、杨某撤回上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素燕

审判员郭文

审判员王某杰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晓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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