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桐柏联合巨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某,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金瑞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阔,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双河社区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社区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郑淮松,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阳远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詹明学,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桐柏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任镇长。
委托代理人周天雷,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丁,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智、李某戊,河南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桐柏联合巨力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双河社区服务中心、南阳远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桐柏县X镇人民政府、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桐柏联合巨力有限公司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09)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09)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尹庆文
审判员王某丙
审判员宋池涛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