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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焦某因与被上诉人生某乙、王某丙、生某丁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志,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生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艳,河南鼎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某彩,河南鼎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男,1975年7月19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艳,河南鼎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某彩,河南鼎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生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艳,河南鼎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某彩,河南鼎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某因与被上诉人生某乙、王某丙、生某丁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赵建伟

审判员侯军勇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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