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佘某,女,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佘某犯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沈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原审被告人佘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原判认定职务侵占部分数额证据不足。2、被告人佘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佘某犯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沈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莹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樊友明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