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键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男。
原审被告郑某,男。
上诉人河南键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某、原告被告郑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于岸峰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申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