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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键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某、原告被告郑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键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某,男。

原审被告郑某,男。

上诉人河南键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顾某、原告被告郑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于岸峰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申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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