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君行健”健康服务有限公司红专路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丁某某,男,43岁。

被告“君行健”健康服务有限公司红专路分公司,住所地花园路X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君行健”健康服务有限公司红专路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原告起诉的被告“君行健”健康服务有限公司红专路分公司名称错误,故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丁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卫国

代理审判员陈昌

代理审判员李雯

二O一O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王小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