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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9年9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9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4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取保候审。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24日16时5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冀x号轻型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x+100M时,由于被告人马某某超速驾驶车辆撞至护栏,造成乘车人台文辉死亡,该车及部分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新乡大队认定:马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9年9月25日,被告人马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2009年9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台文辉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书,一次性支付给台文辉损害赔偿费x元,调解书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河南省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天衡评估【2009】损估鉴字第x号对冀x壹车的损失鉴定、交通事故车辆定损单,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新乡大队豫公高交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号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编号x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豫新乡医学院司鉴中心【2009】病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编号x死亡医学证明书,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东峰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敬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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