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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胡某、吕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抢劫罪于2011年4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抢劫罪于2011年4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又名吕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抢劫罪于2011年4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胡某、吕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张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某、胡某、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年底,被告人路某得知本市X区环西物流货运公司经营者周XX(男,52岁)有钱,便产生抢劫恶念。2011年4月初,被告人路某纠集胡某、吕某预谋对周XX实施抢劫,三名被告人通过多次踩点,掌握了被害人的活动规律。为实施抢劫,被告人胡某于2011年4月10日下午,从陕西前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白色“POLO”轿车,作为作案工具。2011年4月11日清晨,三名被告人会面后,将租来的车牌卸下,换上被告人路某此前盗窃来的陕x牌照。同日9时许,由被告人路某驾车,三名被告人窜至本市X区X路某西物流货运部附近,伺机抢劫。当被害人周XX骑自行车前往银行汇款途经此处,三名被告人遂驾车尾随其后,当被害人行至未央区X路某侧人行道时,被告人胡某、吕某各持一根铁棍下车并接近被害人周XX。期间,被告人胡某用铁棍击打被害人头部,致周倒地,被告人吕某抢走被害人自行车车筐内存放有36万元现金的袋子,后被告人路某驾车接应二人,三人迅速逃离现场。作案后,三被告人窜至本市X区X路某某经营的麻将馆内,被告人路某将其中的2万元单独保管,并与被告人胡某私分赃款1万元,其余赃款三人各分得11万元。破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路某处追回赃款10万元,从被告人吕某处追回赃款3.8万元(均已发还被害人);从被告人胡某处追回用赃款购买的“斯柯达”小轿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吕某用赃款还银行贷款x.36元。其余赃款均被挥霍。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案件登记表及抓获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出具的领条、租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户籍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胡某、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并符合该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路某、胡某、吕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在庭审中,三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路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又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10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被告人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4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被告人路某、胡某、吕某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孙亚莉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杨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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