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冯××,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西安市××中学教师,住本市X街×××××××。
本院收到冯××的起诉状,请求依法撤销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于1985年5月8日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并对其作出公开道歉,对其予以国家赔偿及精神、经济赔偿10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冯××请求撤销的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对其治安拘留五日的处罚系1985年5月8日作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该涉案行政行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所为,又查,当时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对该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起诉人不服该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无据。2010年9月,冯××为起诉人,请求撤销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国家赔偿,本院以(2010)碑行立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冯××的起诉,不予受理。对该裁定书起诉人未提起上诉,该裁定书现已生效,现起诉人属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冯××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萍
审判员杨波
代理审判员惠海光
二Ο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付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