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罗a抢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罗a(绰号“X”),男,因本案于2008年7月16日被拘留,同年8月12日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9]2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a犯抢夺罪,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罗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8日5时许,被告人罗a与罗b(已被判刑)结伙,合骑一辆轻便摩托车至上海市闵行区x路公交车站北侧人行道处,由罗a下车,趁顾a不备之际,夺得顾颈间黄某项链1根,销赃得款人民币1400元后分赃。

2008年7月15日,被告人罗a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查询,罗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顾a的陈述,证人罗b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记录,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a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罗a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a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15日起至2009年5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罗a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俞婧婧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