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李某。
案由:债权纠纷
2009年3月,被告所在单位修建家属楼,原告以被告之名报名购买家属楼一套,向单位交购房款19万元,另外支付被告转让费6000元。家属楼交付时,被告又反悔,经人协商,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由被告归还原告房款及转让金计19.6万元,支付利息及补偿费2.7万元。被告归还10万元,下欠12.3万元,未按时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下欠12.3万元及违约金1.64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自愿归还欠原告陈某购房款9.6万元,利息及补偿费2.7万元,违约金1.64万元,计13.94万元。其中2011年元月21日归还x元,剩余的x元待洛南县药材公司改制发放当日给付,逾期给付每天按100元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小红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贺焕社
二0一一年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任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