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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李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冷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会平,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李某与被申诉人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鸿达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由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09)社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某不服该判,向检察机关申诉。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宛检民抗字(2011)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南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冷某某和被申诉人鸿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会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09)社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峰

审判员郭东汉

代理审判员吴春哲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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