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被告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原告郭某与被告相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亚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某、被告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诉称,2010年8月至10月,被告分三次向其共借款1万元,并承诺2010年12月30日前偿还,但时至今日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
被告相某辩称,原告所述借款经过属实,现其暂无力偿还,待其有钱后再偿还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至10月,被告分三次在原告处借款1万元,并约定同年12月30日偿还。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按约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形成诉讼。庭审中,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欠条、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应当按照约定即时偿还。现原告持被告出具的原始条据,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相某偿还原告郭某借款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承担,于上述款项给付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亚军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伟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