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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又名朱X,女,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尹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27日至2011年6月24日期间,被告人朱某先后五次窜至南召县X镇X路“太平洋服装超市”盗窃衣服。2011年6月29日,被告人朱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朱某所盗窃的衣服价值共计价值588元。案发后赃物起出,退还失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郭某、王某、袁××等人的证言、物价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朱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盗窃数额较小,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其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决管制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长群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王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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