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慕妮春天科技发展公司驻郑办事处业务员,户籍地(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丽平,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铁电气化局三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昒诚,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宫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丽平,被上诉人王某乙,被上诉人杨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昒诚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退还宫某。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王某乙
审判员崔航微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