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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市XX燃烧器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XX市X区XX路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市XX燃烧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区。

法定代表人颜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市X区XX路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住所地XX省XX市X区XX路。

负责人李某,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某,湖南彭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XX市XX燃烧器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XX市X区XX路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某民、代理审判员陈军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市XX燃烧器实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原名“X”整体转让给原告,包括该厂区内的土地、车某、宿舍、变压器、绿化等,转让价为60万元;协议还约定,由被告负责办理该厂转让的规划、国土手续,原告协助并负责交纳办证的的一切税、费。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付清了所有款项,被告移交了包装厂。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被告没有履行协助义务。原告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并经多方努力,才于2007年1月25日办理好土地过户手续。原告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被告仍不履行协议义务,原告在无法单独办理的情况下,起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XX市X区XX路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辩称,关于七里山包装厂整体转让征地补偿协议书的内容没涉及办理房产过户的问题,被告已协助办理了土地过户手续。

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关于七里山包装厂整体转让征地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将早已停业的“七里山包装厂”整体转让给原告,包括该厂区红线范围、围墙内的土地、及其地面上附属建筑物、房屋建筑设施、变压器等水电设施、绿化等,转让价为60万元。协议还约定,被告负责办理该厂转让的规划、国土手续,原告协助,由原告负责交纳办证的的一切税、费。土地过户手续于2007年1月25日办理好,但房产过户手续至今仍未办理,原告在无法单独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情况下,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好房产过户手续,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被告原名“X”。

以某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关于七里山包装厂整体转让征地补偿协议书、主要清单、付款收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被告提交的北港办事处凉亭山社区X区划调整相关资料、以某、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某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市X区XX路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同意在本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协同原告XX市XX燃烧器实业有限公司办理原七里山包装厂(该厂已倒闭注销)的厂房过户手续;

二、办证过程中的所有税、费由原告XX市XX燃烧器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XX市X区XX路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不承担任何费用,此后,原告XX市XX燃烧器实业有限公司不向被告XX市X区XX路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提出以某和以某所有任何的经济要求,被告XX市X区XX路街道办事处XX居委会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原告承诺不进行任何形式的上访;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XX市XX燃烧器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某认。

审判长胡哲

审判员王某民

代理审判员陈军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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