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鹤壁市山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丙(绰号伟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小某肄业,无业,住(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月13日被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殴打某人,于2006年5月26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某分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又因犯抢某罪,于2011年8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某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羁押于某壁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丁(别名赵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小某毕业,无业,住(略)。因犯抢某罪,于2011年8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现羁押于某壁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戊,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某己,系赵某丁姐夫。
被告人赵某丁(绰号赵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小某肄业,无业,住(略)。曾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3月12日被鹤壁市X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1年3月1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某罪,于2011年4月2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第五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某壁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庚(绰号二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文盲,无业,住(略)。曾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3月12日被鹤壁市X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11年3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看守所暂押。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1年3月3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第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某罪,于2011年4月2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第五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某壁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辛(别名王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肄业,无业,住(略)。因犯抢某罪,于2011年8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现羁押于某壁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壬,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毕业,无业,住(略)。2010年4月29日被鹤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所外执行。因犯抢某罪,于2011年8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某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羁押于某壁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癸(绰号孬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毕业,无业,住(略)。因犯抢某罪,于2011年8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现羁押于某壁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专毕业,无业,住(略)。因犯抢某罪,于2011年8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现羁押于某壁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小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文盲,无业,住(略)(户籍地(略):汤阴县X村X号)。因犯抢某罪,于2011年8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现羁押于某壁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别名胡X刚、刚的),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小某毕业,无业,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9日被鹤壁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又因犯抢某罪,于2011年8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某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现羁押于某壁市看守所。
鹤壁市山某人民检察院以山某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丙、赵某丁、赵某丁、王某庚、王某辛、王某壬、胡某癸、胡某某、张某某、胡某某涉嫌组织、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某,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某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大伟、代理检察员张某晓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下半年以来,贾某丙某集赵某丁、赵某丁、王某庚、王某辛、王某壬等人有组织的在鹤壁市X区大肆实施敲诈勒索、抢某、寻衅滋事等犯罪及“凑人头”、“撑场子”等违法行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贾某丙某人获取大量经济利益,对鹤壁市X区交通运输业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丙某行为已构成组织、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丁、赵某丁、王某辛某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庚、王某壬、胡某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某,被告人胡某癸、胡某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各被告人均认为自己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赵某丁的辩护人提出赵某丁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2009年下半年以来,贾某丙某过发放“人头费”等手段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贾某丙某组织、领某者,以赵某丁、赵某丁、王某庚、王某辛、王某壬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胡某癸、胡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贾某丙某人有组织的通过在鹤壁市X区实施持刀抢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撑场子”、“凑人头”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骨干成员王某庚在宾馆长期包房供组织成员聚集,贾某丙某买作案工具、租借车辆供该组织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贾某丙某人以暴力、威胁手段,有组织地在鹤壁市X区大肆抢某、敲诈过往运输车辆,入户抢某,随意殴打某人,动辄纠集几十、上百人威胁、恐吓商户和群众。
(四)贾某丙某人通过实施抢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撑场子”、“凑人头”等违法犯罪活动,在鹤壁市X区人民群众中,特别是交通运输行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鹤壁市X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丙某述:我平时不管几点找他们,一般都能某到他们,我打某个电话,他们就会出来,我平时叫他们办事都是这样的,不管几点,让他们跟我去办事,他们就都跟我去。
我们一起抢某的有王某庚、赵某丁、王某辛、王某壬、胡某某、胡某癸、张某某、于某、李某某亮、韩某某、姚文辉、胡某某、贾某某。除了李某某亮和贾某某外其他人还和我参与过“碰某”和“凑人头”,有王某庚、赵某丁、王某辛、王某壬、胡某某、胡某癸、张某某、于某、韩某某、姚文辉、胡某某。
凑人头是组织一些人过去,帮别人助某从而吓唬对方,让找我们帮忙的人得到他想要的利益。我们每人100元钱,有时候我的比较多,有时候我和赵某丁得的比较多。
一般都是别人给我打某话,让我找些人去帮忙,帮过忙后把钱给了我,我给他们分过钱后能某得点,有时候我和赵某丁同时知道要给人帮忙,找些人过去后,帮完忙把钱分后,我和赵某丁就都多得点。
他们知道我在社会上跑了好几年了,身边一直有些人跟着我玩,我能某到人去给他们帮忙,王某庚去西安后,有一次我和赵某丁通过视频给他聊天开玩笑说,二某,你回某,现在我们弟儿俩在老区X组织一百来人。
首先是我说话比较管用,其次是赵某丁、王某庚说话比较管用。
我们在(苏菲亚酒店)那儿住了有三、四个月,只记得是2009年,我和王某庚没有住的地方,就在那儿住,赵某丁、王某辛、王某壬他们这些人就经常某那儿玩,都没有什么事干,无任何经济收入,需要开销,王某庚就提出通过碰某来讹些钱,干了一段时间嫌太麻烦,又得给对方谈,有时候还得和交警打某道,最后分的钱还少,王某壬就提出了抢某、持刀抢某路上的大车。认识的人逐渐多了以后,就有人开始给我或赵某丁打某话,让我们带些人去帮忙,我们就开始干凑人头的事了。
一般都是在酒店内商量好,王某庚负责分工,由王某辛、赵某丁、王某壬或者其他人谁负责碰,王某庚负责和车主谈,我和王某庚关系好,一般我不会出面。
如果有人需要帮忙给我打某话,让我找些人过去,我都要问给钱不给,和需要多少人,不是很熟的人都是给钱才去,不给钱不去,需要的人少的话我们这些人去就行了,人多的话,我就让赵某丁、张某某他们再找些人,组织好人到那儿后,谁叫来的谁负责付面的费,帮过忙之后,我负责要钱,负责给他们分钱。
通过抢某、碰某、凑人头得到了大约有十来万块钱。我得了估计有一万块钱左右,都吃、喝、玩了。
2、被告人赵某丁的供述:因为当时贾某丙某王某庚两个人在苏菲娅快捷酒店包房,他俩平时住在那儿,我、王某壬、王某壬几个人也没有啥事,我们经常某找他俩玩,有时也在他们包房里住,一块儿在那儿吃、喝,他俩也比我们有钱,我们几个愿意跟着贾某丙某王某庚玩,过了一段时间后因为我们几个没有正当的职业,我们平时吃的、喝的、玩的都需要花钱,我记不清是贾某丙某是王某庚提出来要弄个钱花花,就是制造个假的交通事故现场,讹人家个钱花花,也就是所谓的碰某。
当时在苏菲娅酒店说这个事的时候贾某丙、王某庚、我、王某壬、王某壬我们几个都在场。王某庚给我们分活儿,因为贾某丙某在社会上混的,比较有名气,他主要负责向被碰某的车主讹钱,我、王某壬、王某壬三个人有时是往过路车的车上推摩托车或电动车,有时站在制造的假交通事故现场助某,王某庚认识公安部门的人比较多,假如人家报警,交警到现场后王某庚负责协调。“碰某”讹到钱以后由王某庚具体给我们几个人分钱,在贾某丙某领某下我们先后在大河涧潘荒路段、山某山某路、鹤壁集往汤阴去的路上多次碰某,分了一些钱。
我们几个在跟着贾某丙某的同时通过贾某丙某识了张某某、胡某某、胡某癸、胡某某等人。到了2010年贾某丙某着我们这些人先后到汤阴、淇滨、内黄、山某等地给人家捧场助某,替人家出面平事,每次我们每人也能某个50元、100元钱的。到了2010年快过年时,贾某丙某嫌助某、捧场不很赚钱,况且弟兄们过年时都需要花钱,贾某丙某提议我们一块去抢某,这样来钱快,当时在场的人有贾某丙、王某壬、王某辛、我、姚文辉、胡某某,别的还有谁我记不清了。贾某丙某出去抢某这个事时我们在场的人都同意。
我们这些人中贾某丙某话算数、他说话谁都听,其次是王某庚,他年龄大、点子多,刚开始时一般都是他分工、安排活。因为贾某丙某社会上混的早、认识的人也多,也有名气,对我们这些人也不错、我们愿意听他的,愿意跟着他干事。我们觉得他是在社会上混的,认识人多,我们跟着他混能某到手里钱花,不吃亏,觉得有面子。其实这也是个互相利用的关系,我们跟着他我们不吃亏、能某到钱,他让我们这些人替他跑腿出力,仅凭他自己也干不成啥事,更不要提去碰某、助某、抢某了,只有让我们这些人跟着他,他才能某的更好,才能某更多的钱。
一旦有啥事,贾某丙某个电话就把我们召集齐某,比如说去助某、去抢某等等。因为是贾某丙某干那些事没事,我们都听他的话,他让我们干啥就干啥,况且是他领某我们去的,跟着他去干这些事还能某到钱。
3、被告人王某庚供述:一起参与敲诈勒索某有贾某丙、龙某、小某、王某壬、赵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等人。
我和贾某丙某苏菲亚酒店包房住时,王某壬和龙某、小某去那找安小某就认识了他们,胡某某和孬蛋是通过贾某丙某识的,赵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是在苏建红家打某时认识的。
我们这些人贾某丙某话管用,其次是赵某丁(龙某)了,我们这些人都是以贾某丙某中心的,很多人互相认识都是通过贾某丙某,龙某和贾某丙某系很好,特别是我在西安通过视频和他们聊天,他们对我说,二某、回某、我们现在在老区组织个一、二某人不是问题,手底下有人了,贾某丙某给我晃晃他手里的烟,是20块钱的黄金叶。
这些人听贾某丙某是因为通过贾某丙某挣到手里钱,贾某丙某这些人跟他做事我觉得是互惠互利,这些人跟着贾某丙某挣到钱,贾某丙某为有这些人他肯定组织这些人给别人帮忙,只能某手下有人别人才会找他帮忙,他给别人帮忙也不会白帮。
我参与的碰某主要负责给对方车主谈,有报案的来了我给交警谈。因为我比较会说话,和交警队的人比较熟。
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一起参与违法犯罪的人有我、赵某丁、贾某丙、王某壬、王某某、小某、二某、赵某丁、胡某某、张某某、胡某癸还有几个我不认识。当时贾某丙某苏菲娅长期包房,这中间我认识了安小某、王某庚、贾某丙某王某庚在一块住。后来通过一直跟贾某丙某又认识了剩下的人,当时胡某某、张某某、胡某癸也是跟着贾某丙某。
跟贾某丙某起玩当时觉得能某到一块,贾某丙某时也给我们钱花,贾某丙某社会上认识的人也比较多,一般有什么事他可以摆平。贾某丙某时打某话让我们去帮忙,然后分钱给我们。一般是谁有事了打某话找贾某丙某他帮忙,包括凑人头、助某等事,别人给了贾某丙某后,贾某丙某事处理过就分给我们钱;我们中间谁要有事贾某丙某帮忙。
碰某的事由王某庚负责指挥、给对方谈钱的事。具体实施的是我、贾某丙、赵某丁、王某壬我们几个,敲诈来的钱贾某丙某王某庚给我们分钱。凑人头是贾某丙某责组织我们、联系给我们分钱。这些钱都是贾某丙某王某庚给我们分,我们每个人100元,贾某丙某王某庚分多,具体他俩分多少我们也不清楚,也不敢敢问,我们中间也不互相问的多少钱,因为是他们组织的,他们多的也正常,也害怕他俩,贾某丙某手也比较狠。
我们中间首先是贾某丙某话管用,然后是王某庚、赵某丁等,赵某丁听贾某丙某。我们听贾某丙某是因为他认识的人多、能某、帮兄弟们办事。我们在一块人多才能某干凑人头、碰某的事,贾某丙某能某到钱。和贾某丙某系最好的是王某庚、赵某丁,一般要是有啥事比如碰某他就会跟王某庚商量,凑人头时他通知赵某丁然后再通知我,他让我去的时候先给我打某话说来吧、龙某也在了,然后龙某再给我打某话让我去。
5、被告人王某壬供述:同我一起参与违法事实的有贾某丙、王某庚、赵某丁、王某辛、胡某某、姚文辉、胡某某、于某、赵某丁、安小某。当时贾某丙某社会上混的,长期和王某庚在山某苏菲娅快捷酒店住。
他们在苏菲娅住我们在一起玩时经常某那,一块吃、喝、打某球、玩游戏他们的关系比较多,经常某一起吃、喝、都有人给他们算账,听王某庚说贾某丙某比较狠,为了钱什么事都敢干,还讲义气,我们几个就愿意跟着他玩,但是当时都没有正当职业,花钱也不能某靠他们,就不记得谁提出来通过碰某讹人家钱花。
我还知道贾某丙某领某些人到处替人助某、打某、要帐号称地下110,每次去都能某到钱,号称钱是出警挣来的。
我们这些人中贾某丙某话管用、他说话谁都听,其次是王某庚,他点子多,和贾某丙某系好。因为贾某丙某义气,在社会上混的时间比较长,认识的人多,对我们这些人也挺实在,帮过很多有钱人的忙,平时吃、喝、玩都有人替他花钱,心也比较狠,都有些怕他,跟着他干事不会丢人,还挺有面子,就愿意听他的,还能某到手里钱。
贾某丙某我们跟着他干事是因为,他想身边听他话的人越多越好,有了人他才能某办违法犯罪的事,清他吃、喝、玩没有我们他自己什么也干不成,他的人越多才越有势力,才会混的更好,混好了挣到钱就更多了。
一般都在游戏厅、台球厅玩,一但有事贾某丙某个电话就是叫谁去谁去,比如说“碰某”、抢某、助某的事贾某丙某我打某话让我过去,我也不敢不去。我们跟着干这些事都是贾某丙某去的。我们拦路抢某、碰某讹钱、就是老百姓口中的车匪路霸,司机肯定害怕,入室抢某就更不用说了,老百姓更害怕,他们去替人打某、助某的事,什么地下110就是老百姓口中的黑社会。
6、被告人胡某癸供述:和我一起参与违法犯罪的人有贾某丙、赵某丁、王某辛、胡某某、张某某、贾某某、于某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
我们这些人贾某丙某头,我们都听他的。我们去干的违法犯罪的事都是贾某丙某织我们干的,他一个电话就把我们叫出来了。
我们干这些事一般都是贾某丙某排的,像抢某都是他安排我们进去他在外面等,后来帮人助某也都是贾某丙某电话通知人一起去的,我们平时不天天在一起,都各忙各的事,一有事贾某丙某个电话就都过来了,很少有他打某话叫不来人的情况。
帮人助某就是替叫我们的人去平事,吓唬叫我们去的人的对方,让他们害怕,不敢反抗,最后再谈事时候有利于某我们去的人,而请我们去的人为了达到目的就出千找社会上混的有名气,能某出来人的像贾某丙某样的人组织人去帮他们。
有人找我们去助某是因为去帮人助某的都是在社会上混的,而且是有点名气,加上一下叫上几十个人一起去让人都绝的不敢惹我们。只有让老百姓怕我们不敢惹我们,都害怕我们才能某唬住老百姓。让请我们的人觉得我们能某成事,才会有人愿意请我们去助某,而我们到那之后不用动手还能某到钱我们也愿意去办这些事。
7、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同我一起参与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有贾某丙、王某庚、赵某丁、王某辛、王某壬、胡某癸、于某、贾某某、张某某等人。
当时贾某丙某山某租房住,有段时间和王某庚一起在苏菲娅酒店包房,没有工作,一直在社会上混,认识很多人,他身边的人还都听他的话,我们长期在一起吃、喝、打某戏机,长期在一起玩需要花钱,贾某丙某让我跟着他去碰某,也就是假冒交通事故讹车主的钱。
贾某丙、王某庚负责分工,我们负责骑着车碰某者跟着贾某丙某旁边等着碰某后上去助某,贾某丙某王某庚负责和车主要钱,要来钱后再给我们分钱,我们相继在鹤壁集乡马某涧附近、大吕寨附近、山某东岭转盘附近多次碰某。碰某后得到的钱贾某丙某责要钱,具体多少我们不清楚,他分给我们多少,我们就要多少。
后来贾某丙某组织我们去帮人助某,也就是凑人头,每次办过事后贾某丙某我们分每人100元钱,具体他得多少我不清楚,我们相继在汤阴、山某、内黄、淇滨区多次帮人助某。去年贾某丙某得没钱花了,就领某我们去抢某了,先后持刀入室抢某了两个废品站,每次他都在外面等,我们抢某钱后交给他,他来给我们分钱。
我们这些人中贾某丙某话最管用,其次是王某庚。
我们愿意跟着贾某丙某因为贾某丙某识的人比较多,关系网广,跟着他能某识很多朋友,他胆子大、不怕事,所以都愿意听他的,跟着他干事还能某到钱,有什么事给他打某电话他也愿意帮忙,马某就能某人过来。一旦贾某丙某电话说有事,就都过去找他,或者他开车来接,也不问什么事。
贾某丙某有我们这些人他自己什么也干不成,更别说去干碰某、抢某这些事了,只有跟着他干的人越多,他才能某的更好,找他帮忙的人才会更多,他才能某更多的钱,到哪都有面子。
我们碰某的行为肯定让老百姓觉得害怕,特别是外地货车司机,抢某行为更让老百姓觉得害怕,捧场助某这些人能某老百姓感到我们就是黑社会。
8、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我一起抢某的有贾某丙、光亮其他的我都不认识,是贾某丙某去的就去了。一起助某的人有贾某丙、赵某丁、王某辛某他的我都叫不上来名字,见面认识。
我平时没什么事,一直在舞厅里玩,贾某丙某经常某,他平时身边都跟着几个人,看着挺威风的,我就主动跟人家接触,然后认识了,通过贾某丙某认识了王某庚、赵某丁、王某辛某们。当时贾某丙某有正式工作,就是领某一些人在社会上混,认识的人比较多,赵某丁、王某辛某几个人经常某着他,在大街上跑的小某见了他都喊哥,说话也很牙。
因为贾某丙某识的人多,社会关系比较广,跟着他混的人也比较多,在老区这片也有名气,认识他以后我也一直在老区跑着玩,万一被人打某或者有什么事贾某丙某能某我出头。
我们这些人贾某丙某话最管用,平时组织人去凑人头和在一起吃饭时都能某出来,没有人给他顶嘴,一般他说去干什么就都去干什么,我们都听他的。
贾某丙某我们跟他做事是因为别人给他打某话让他带人过去,没有我们这些人他带谁去,他身边没有人了谁还给他打某话,他就不会有什么面子了,只有他身边有我们这些人,并且他还希望有更多的人,他去干个违法犯罪的事才有人可用,别人给他打某话让他帮忙,他才能某上组织个三、五十人,在别人眼里才有地位,他也就能某到更多的好处,他帮哪个老板摆平事,哪个老板也不会亏待他,我们顶多挣个100块钱,他可能某到的利益就大的很多了。
我去干这些违法犯罪的事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给贾某丙某关系搞好,有什么事的时候能某住我,需要帮忙的时候他能某我,不被别人欺负。
9、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贾某丙某村里出了名的赖,都不敢惹他,他认识的人也多,初中不上就一直在外边混,有一次在村X村一个叫小某吵起来了,贾某丙某打某人家一个窟窿头,他翻脸不认人,有时说急就就急了,我和他大小某不多,从小某就知道他好打某。他让我跟他去办事我怕惹了他,就去了。他一回某听他喷说他都认识多少人,去帮别人打某和助某的事。
10、证人于某证言,证明:每次打某、碰某得到的钱都是办完事之后贾某丙某我们每人100块钱,他自己不知道得多少,因为跟贾某丙某识,他是专门在社会上跑的人,有点怕他,听他的话,王某壬听他的话,我也听王某壬的。贾某丙某我们们跟他去干这些事没有任何理由就叫我们跟他去了。
跟贾某丙某的这些事都是贾某丙某去帮忙的,和他一起干过抢某的事,他让去帮忙跟着去了。贾某丙某事给我们打某话,我们就去。
11、证人韩某某证言,证明:我是先认识的于某,通过他认识了贾某丙某他身边的人。于某后来跟我介绍说贾某丙某不错,讲义气、人也比较狠、不用于某介绍一看贾某丙某样子我就觉得他挺狠的。
贾某丙某边的人我认识王某壬、赵某丁、王某辛某他的不认识了。我在人家身边都是小某,需要用我时才给我打某话,一般也不会和我一起玩,更别说介绍给我介绍他身边的人了,这些人还都是于某给我说的,跟他们去抢某也是于某给我打某电话。我跟他们去干这些事是因为第一想挣些钱,听于某说能某到钱。第二某某伟某去的,我也不敢不去,他们那一帮人什么不敢干,别再打某一顿,因为不听话挨一顿打某话,打某也白打。
12、证人贾某某证言,证明:抢某的事都是贾某丙某我们拉过去,然后让我们拿刀进去抢,他在外边车上等我们,事后分钱也是贾某丙某我们分钱,胡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亮、胡某癸他们跟着贾某丙某的都听贾某丙某话,贾某丙某说,胡某某、张某某他们就咋做。
他们没有什么正当经济来源,有时我觉得他一弄就装个几千块钱,出手也大方,我不清楚钱从哪来的,像抢某、助某我还听说他领某去碰某都能某到钱,而且肯定比像我们这些人拿的多,也算是他的经济来源吧。我们这些人贾某丙某话管用,抢某、助某也都是他提出来的,他经常某外边混认识的人多,好多事都是他联系的,干这些事他打某电话就把人叫过去了。
13、被害人张某陈某:我们家废品站因为被抢某之后,因为从来没经历过这事全家都被吓坏了,我妻子跟我妈因此晚上不敢睡觉,我妻子还因此不敢在这住了,我家做生意都有了阴影,家里也不敢放那么多现金,邻居知道后也都被吓了一跳。
14、被害人王某壬瑞陈某:我们家被抢某之后,我心里非常某怕,每天晚上狗一叫就睡不着,感觉非常某惧,家人就让我和孩子回某家内黄住一段时间。这些人太坏了,胆子也大,我家外面的灯一直开着,月亮也明他们连头都不蒙,也不怕我们看到他们,太嚣张某,如果不给钱他们还敢杀人呢。我们的邻居知道后也都很害怕,每天晚上都很小某,把门锁的比较死。
15、被害人张某珠陈某:抢某们的人都是在20来岁的年轻人,我觉得他们都是社会上一些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混混,平时没人敢惹,不然他们不敢干这。把我们一家吓坏了,差点把我的心脏病吓犯了,之后一连好几天到晚上就不敢睡觉,我儿子和儿媳也吓的不轻,儿媳因此被吓的不敢在这住了,带着孩子回某家住了。出了这事我想都不敢想,我们到这三年多了从没有出过这样的事,我们在这开废品站做生意心里都害怕。
1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张某家废品站被抢某天他来我家跟我说了,也吓了不轻,心想这都拿刀到家里抢某,这伙人真是太嚣张某,得赶紧把这些人抓住,不然以后咋过呀,不定那天再跑到别人家抢某,这个事后我又把我家院墙加高了一下,害怕哪天万一出个事就晚了。
17、证人辛某证言,证明:我现在在林州市X镇煜辉煤炭运输公司负责往鹤壁市电厂派送煤车。大约前年到去年之间我听送煤的司机回某说在林州经鹤壁大河涧到鹤壁电厂的路上鹤壁境内被人讹过钱,有不少司机因此不敢往鹤壁运煤了。这些司机大多是在林州到鹤壁大河涧的路上被讹的。一般以车上掉下煤砸着人了或制造一起假的交通事故,然后讹钱。我听说这些人都是一些鹤壁的年轻人在大河涧那段路专门干这个讹拉煤车司机。这些人那段时间经常某路上讹钱弄得我们的拉煤车司机到那就害怕,有些司机不敢王某壬壁跑了,还有的司机因为害怕把车都卖了不敢再跑运输了。
18、证人孙某某证言,证明:我有一辆大车从山某途经林州、鹤壁大河涧往山某送煤,中间被人讹过钱,有哪个跑大车的没有被讹过钱的,主要在林州进鹤壁那个涵洞附近,还有大河涧路段就是我们往电厂运煤的那条路上,2009年秋以后那段时间最厉害,鹤壁有一帮年轻孩一直在那一片讹大车的钱吓的我们一辆车都不敢往鹤壁跑了,都是几辆车一块走。我主要被讹的少,每次可能某、三百,被讹之后因为害怕,那些人都凶神恶煞的年轻人,白挨一顿打某能某得给钱。
19、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我主要从林州往鹤壁电厂运煤,有7、8年了,在鹤壁大河涧那块、和林州交界附近、大河涧潘荒那个上坡的地方被几个小某以碰某的方式讹过钱,因为都是外地人在鹤壁那也不愿意找事,他们都是本地人,也不敢惹他们,给他们点钱就过去了。其他运煤的司机也都遇到过这种事,因为害怕他们,本身就不太挣钱再被他们敲诈点钱,如果不给的话还可能某打,后来都没人敢去鹤壁送煤了。
20、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我主要从安阳往鹤壁山某送料,我听我家那一片的货车司机说过在鹤壁山某被人讹过钱,我听说有几个年轻孩骑一辆摩托车往大车前一扔说大车碰某他了,就给司机要钱,如果报警就打某,听说被讹了好几千块钱了。而且经常某生讹钱的事,我们都是外地的人不想惹事,报警怕他们打某,我们那一片跑车的有的都不敢往这来了,有的不干了,我也比较害怕,很少往这里来。
21、证人王某壬证言,证明:我是从山某往鹤壁山某宝马某团运煤的司机,听其他从山某往这运煤的司机讲,在鹤壁大河涧到林州山某附近被人拿刀抢某,把玻璃都砸了,我知道山某一辆车在林州和鹤壁交界山某附近被几个年轻人抢某2000多块钱,挡风玻璃也被砸了。这些人专门抢某们这样的外地车,弄得我们跑大车的人都害怕跑这条路,尤其是林州到大河涧这段,有好多山某拉煤司机不敢跑这条路了都去其他地方送煤了。像他们这些劫路的弄的我们大车司机人心惶惶,都害怕哪天被这些人抢某,因此好多大车司机不敢往这边跑了,宁愿多跑路也不走这条路。
22、证人郭某某证言,证明:我是跑运输的,从山某长治往鹤壁山某电厂上煤有四、五年了,我经常某的线路是东姚到鹤壁山某这条线。我听说我们林州河涧镇的其他车被人讹过钱,我听他们说在鹤壁有年轻孩骑一辆摩托把车拦住说大车碰某了,有的说石子崩住他们了,给他们要钱,有的给几百块钱,有的报警了。都是河涧镇那一片的人有的在山某西环线、有的在大河涧涵洞附近,都是往鹤壁电厂送煤的,现在他们都不干了。对我们影响也很大,我们晚上都不干往这里跑,都等到天亮了才敢过来,害怕被讹钱,不敢从这过。
2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我以前是大车司机,现在跟大车,跑的线路是从山某壶关往鹤壁电厂送煤。碰某就是骑摩托车或开面包车假装被大车碰,从而讹我们钱,我也被讹过钱,时间记不清了,大约二、三年前,被以这种方式讹走1000块钱。在大河涧、山某路上有一帮年轻孩一直在干这个,我们开车的只要到那一段路,开的都比较慢,生怕他们碰某我们车上,有的司机被讹的多了都不敢跑着个线了。
24、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我是货车司机,原来从山某王某壬壁宝马某肥厂送煤,现在把车卖了不去鹤壁了。在2009年的时候被五、六个年前孩子用假交通事故讹了过钱,当时前几天和我一个村的一辆拉煤车晋x在鹤壁也被讹了钱,我想可能某一伙人干的,这就是那伙人专门用这种方法讹我们这些大车司机的。我们开车往鹤壁去就害怕,一听往鹤壁就头疼,不敢往那边去,到那就害怕出事被讹。
2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我丈夫原来是跑大车往鹤壁送煤的,2009年冬天我们在鹤壁被讹或一次钱,我听其他跑车的说那一段时间有一帮年轻孩一直在那一片讹钱,那段时间车都不敢往鹤壁跑,一跑都害怕,被讹的人太多,我听说还有的车被抢某我们就把车卖了。
26、证人王某壬证言,证明:2009年5月19日晚上10点左右,我在山某主席像附近被人讹了500块钱,当时出了事对方打某话叫来三、四个人开一辆面包车过来了,我一看就报警了,第二某去交警队处理,他们吓唬我说如果公了以后见了我就把我的车砸了,把我媳妇吓的哭了,我也害怕他们以后找我的事就私了了,给了他们500块钱。
【二】抢某罪(已判决)
(一)2010年1月27日22时许,贾某丙某同王某壬、赵某丁、王某辛某车在壶台线林州市X村路段拦截申晓光、李某某驾驶的拉煤货车,持刀对二某进行威胁后强行劫取现金1000余元及手机一部。
(二)2010年1月29日凌晨1时许,贾某丙某同王某壬、赵某丁等人驾车在(略)路段拦截赵某平、唐项飞驾驶的货车,持刀对二某进行威胁后强行劫取现金5000余元及手机一部。
(三)2010年2月9日凌晨2时许,贾某丙某同王某壬、赵某丁、姚文辉、胡某某在107国道汤阴县X镇路段拦截白建中、史秀荣驾驶的货车,姚文辉驾驶车辆,贾某丙、王某壬、赵某丁、胡某某持刀将二某拽下车,对二某进行威胁后强行劫取现金4000余元及手机两部。
(四)2010年11月20日凌晨2时许,贾某丙某同胡某某、胡某癸等人在(略)张某废品收购站住处内持刀对张某夫妇及其母亲张某珠进行威胁,抢某现金1000余元及手机两部。
(五)2010年11月22日凌晨1时许,贾某丙某同王某壬、胡某某、于某在(略)王某壬只废品收购站住处内持刀对王某壬只夫妇进行威胁,抢某现金1400元及手机一部。
证据如下:
鹤壁市山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山某初字第X号
【三】敲诈勒索某
(一)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贾某丙、赵某丁、王某庚纠集赵某丁、王某辛、王某壬、王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赵某丁在大河涧乡的恶名,在壶台公路(略)路段,以“碰某”的手段敲诈琚英明、苗某现金1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丙某述: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上午,我、二某、王某辛、赵某丁、王某壬在苏菲亚酒店,赵某某给二某打某话,让二某领某我们去大河涧碰某,我们四个人打某,王某壬骑摩托车就到了赵某某在大河涧开的塑钢门市找到赵某某,后来王某某给赵某某打某话,小某也叫他过来了,中午在赵某某的门市吃过饭,就商量碰某的事,赵某丁说他去碰,赵某某让他骑门市上一辆红色摩托车,在门市东边等着,我们在门市上等着,看见什么车可以碰某就给他打某话,商量好后,赵某丁和王某辛某着一辆摩托车走了。一会儿过来了一辆拉粮食的三轮车,赵某某就给赵某丁打某个电话,让他碰某辆车。后来对方给了赵某某1000多块钱,具体数字记不清了,三轮车走后,赵某丁把针一拔,我们就都回某门市,赵某某把他的钱和王某某的钱一扣,剩下的钱给王某壬某、让二某给我们分,好像每人分了200元钱。
2、被告人王某庚供述:2009年天冷时的一天白天,我和贾某丙、龙某、小某、赵某某、王某某开着王某某的一辆中华轿车,在大河涧往盐化工的路口,让龙某骑着一辆摩托车碰某一辆从大在路过的一辆拉粮食的三马某,随后我们几个开车过去,把龙某拉到医院,赵某某出面给拉粮食的要钱,这次开车的人通过关系找到赵某某之后给我们1500元钱。
3、被告人赵某丁供述:大约2009年秋天的一天吃过中午饭,我、赵某某、二某、伟某、王某壬、王某壬、王某某在大河涧村X路上,我骑着赵某某的摩托车看见一辆拉满粮食的三轮车开的很慢,我骑着摩托正面碰某去撞着翻了躺在地上不起来等他们过来将我扶起来让司机一起把我送达医院,那辆三轮车司机是石林的,最后通过中间人讹了对方1000多块钱。
4、被告人王某辛某述:我们碰某之前都是先说好的,我们到那都是找赵某某说碰某的事,但赵某某比较能,有时我们碰某他不出面背地里指挥我们,我们去那碰某也是打某赵某某的旗号,因为赵某某家是潘家荒的,那边是他的地盘。我先说说龙某碰某拉粮食的车的事吧,时间也是2009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吃过饭,当时好像有我、伟某、龙某、二某、赵某某、其他的我不认识,因为这件事不是我骑车碰某,所以有些事情我也不太清楚,我们还是到大河涧找到赵某某,然后他给我们安排摩托车,这次是龙某骑摩托车在潘家荒附近碰某一辆拉粮食的三马某,随后我们把龙某和司机拉到大河涧卫生院向对方要钱,事后要了多少钱,怎样分的分了多少记不太清楚了。
5、被告人王某壬供述:第一次是在大河涧,参与人有贾某丙、赵某某、四的、王某壬某、龙某、小某还有我,那天中午贾某丙某我打某话,我就骑着摩托车到大河涧赵某某那,吃过饭后贾某丙某排小某碰某一辆拉饲料的车,后来讹了多少钱不清楚,最后赵某某给了我300块钱。
6、被害人琚英明(别名琚X,男某陈某:2009年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买了一车玉米,刚走到大河涧乡政府东面200米左右,看见一辆红色摩托车在前面20米左右翻倒在地上,我看到有摩托车在前面翻倒后,就停在路上了,这时,一个男某年把车扶起来,打某火,骑上车到我的三轮车前,慢慢地朝我的三轮车前轮碰某一下,摩托车翻在地上,这个男某年躺在地上,他说腿疼,头也疼,然后,过来一辆黑色轿车,从车上下来五、六个男某年说不让我走,把这个骑车的男某年送到医院。这个男某年身上一点伤也没有,他们把我拉到医院,我说报警,他们说私了吧,给我要2000元钱,最后,我给了他们1300元钱,交了100多元钱的医疗费,我听当地的群众说,这几个年轻孩子经常某到外地车,就往外地车上碰某下,讹别人钱,还有,我给他们钱后,这个碰某车的男某年拔下来吊针就走了。
7、被害人苗某陈某:我和琚志英一起做收粮食生意。2009年下半年,具体那一天我不记得,我和本村的琚志英在河涧收满粮食正往大胡某某,当时开的是琚志英的三马某,走到大河涧东边向南有个环城路口时看见前面有一辆摩托车在路南边躺着,旁边站一个男某年,这个男某年看见我们的车过来了,就把车扶起来,骑上摩托车朝我们的三马某开过来。琚志英看见后,就开的很慢,这辆摩托车开到我们前面时猛一加速摆头就碰某我们车上了,这个男某年碰某我们车上后,就躺在地上,然后,他就打某话,停了一会就过来一辆车(好像是面包车记不清了)从车上下来四、五个男某,都是二某十多岁的男某,说我们把人撞了去医院,这几个男某就开着面包车把我和这个骑摩托车的男某拉到大河涧医院。医生给他检查了一下,拍了个片,医生说没事,这个男某年一直说身上疼,开车过来的这几个男某说,让这个骑摩托车的男某在这输液,让我和他们出去说事,我和他们出去后,他们说让我们赔3000块钱。到最后给他们1500块钱,还给医院交了100多元的医疗费。
8、辨认笔录:琚志英辨认出王某庚、苗某辨认出王某壬、王某庚。
(二)2009年11月22日13时许,贾某丙、赵某丁、王某庚纠集赵某丁、王某辛、王某壬、王某某等人利用赵某丁在大河涧乡的恶名,在壶台公路(略)路段,以“碰某”的手段敲诈李某某、李某某竹夫妇现金1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丙某述:王某某开着车到酒店接的我、二某、赵某丁、王某辛,我们到小某门市后,王某壬后来骑摩托车来了,小某打某话叫了小某,我们吃过饭后,就商量碰某的事,赵某丁和王某辛某赵某某的车,王某壬和小某骑王某壬的车,一辆车负责将准备碰某的车运到逆行车道上,另一辆车负责碰,让我还到东边去看车,他们还在小某的店里看从西往东的车,商量好后,看到一辆白色小某货车,豫E牌照的,我就给王某壬打某电话,他们碰某以后,小某给我打某电话说碰某了。我给二某打某电话,二某就开着车来接我,到医院后,我和王某辛某顾赵某丁,赵某某、二某、王某某和对方谈,对方给了1500元钱才走了。这个钱对方给了赵某丁,对方走后,我们就都回某门市,赵某丁把钱给了赵某某,赵某某负责给王某某,小某分钱,剩下的钱给了二某,二某给我们分钱,好像是每人150元钱,剩下的钱一起去吃饭了。
2、被告人赵某丁供述:时间具体记不清了,这次我们几个是坐王某某的车去找赵某某的碰某的,这次赵某某还让一个叫小某的和我们一起去了。我们就骑着摩托在路边往一辆白色小某车上轻轻一碰某在地上,随后王某某就开着车拉着其他人过来把我拉到大河涧卫生院,这次对方报了警,在大河涧乡卫生院对方的一个女的给了我1500元。这次参与的人有我、伟某、王某壬、赵某某、王某某、二某、王某壬、小某,钱好像是二某分的每人100、200块,剩下的我们一起吃饭了。
3、被告人王某庚供述:第二某也是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上午,我和伟某、龙某、小某、王某壬到赵某某在大河涧开的门市,王某某也去了,我们在那吃过午饭后,就商量碰某的事,赵某某还叫过来小某,赵某丁和王某壬,王某壬和小某分别骑两车摩托车,一辆负责逼车,一辆负责碰。这次我不记得谁碰某了,碰某后我们开着王某某的车到现场,把人先送到卫生院,赵某某负责给对方钱,这次碰某的是一辆林县的小某货车,车上是一男某女,他们报了警,最后要了1500块钱,赵某某负责分的钱,每人150块钱,剩了些钱去吃饭了。
4、被告人王某辛某述:当时我、伟某、二某、龙某、王某某、赵某某,记不清有王某壬没有了,我们开着王某某的黑色中华找到赵某某,到那后赵某某让一个叫小某的大河涧的人跟我们一起去碰。这次我们骑着两辆摩托好像是龙某带着一个人,小某骑着一辆带着我把我们准备碰某车逼到逆行道上,让龙某骑摩托去碰某后其他人都坐王某某的车拦住对方要钱,这次是在过了潘荒村的那个坡那,龙某碰某一辆往林州方向的一辆拉玻璃的小某车。事后要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分钱一般都是二某给我们分,他和赵某某怎样分我就不清楚了。
5、被害人李某某竹陈某:大约在2009年冬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我丈夫往新乡送货回某,来到鹤壁市山某往大河涧走的路上,还没有到潘家荒村,当时路不好走,我们开的很慢,从老远看到有两个男某年骑着一辆摩托车,东倒西歪的,也不走直线,我看他们像是喝醉了,就让丈夫把车停在路边,让他们过去了再走,谁知道他们骑到我们车前面时,慢慢朝我们车右前方撞了一下,骑车的男某年就用衣服捂着脸躺在地上,坐在后面的男某年就把摩托车推走了,停了没有5分钟的时间,就过来一辆黑色轿车,从车上下来四、五个人,有一个高的男某上去就拽住我丈夫的衣服,打某我丈夫两拳,拉着我丈夫去医院给骑摩托车的男某看病,然后,他们用这辆黑色轿车把骑摩托的男某拉到大河涧医院,我们看他们是故意讹人,我丈夫就报警了。交警把我们的车扣了,我们又是外地的,还急着回某,就私了了,他们给我们要1万,我们身上没有这么多钱,最后连医疗费一共给了1500元钱。
6、被害人李某某陈某:大概在2009年11月22日中午,在(略)路段出过一次事故。这其实不是交通事故,是几个年轻人骑着摩托车故意碰某我的车然后讹我钱的。当天我驾驶的豫x小某货车和我妻子李某某竹从鹤壁到林州,当我们到壶台公路大河涧乡潘家荒段刚上了大坡转过弯我看见对面过来一辆摩托车上面有两个人骑的速度也很慢,我看这两个骑摩托车一摇三晃的过来,像是喝过酒了一样,我就赶忙把车停在右边,那辆摩托车这时从对面过来碰某我车前保险右角上,然后摩托车一斜倒在地上,我赶快打某话报了警,三四分钟,从大河涧那过来一辆中华轿车,从车上下来五六个人,他们给我妻子要6000块钱,我不同意,后来给1500块钱。
7、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处理情况,时间2009年11月22日,地点大河涧潘家荒路段。
(三)2009年11月24日17时许,贾某丙、王某庚纠集王某壬、胡某某伙同安晓磊(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鹤壁市山某鹤煤六矿北大门附近,以“碰某”的手段敲诈出租车司机王某壬龙某金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丙某述:2009年,当时在苏菲亚酒店,我和王某壬某、王某壬、胡某某在那,安晓磊领某蛋子、常某某、齐某等人也在那,王某壬某提议去“碰某”挣点钱,我就安排胡某某、王某壬他们推一辆自行车到六矿附近,安晓磊安排蛋子领某一个女的坐车去那里,让他们从安阳打某回某,王某壬骑着自行车负责往西的车上碰,安排好后,他们就都去了。最后讹了对方2000元钱,我分了200元钱。
2、被告人王某庚供述:2009年冬天的一天,我和贾某丙、王某壬、杨某某(蛋子)、胡某某、安小某记不清贾某丙某是蛋子从安阳打某一辆出租车回某,然后让出租车到六矿北大门附近去让王某壬骑一辆自行车碰某出租车上,随后让胡某某和贾某丙某去,过了一会我和安小某也过去了,到那以后安阳的出租车司机报警了,交警队的人把出租车扣了,第二某他们和司机说好要过钱之后给了我一、二某块钱,至于某们向司机要了多少我不知道。
3、被告人王某壬供述:2009年下半年,在六矿门口附近,那天下午在苏菲亚酒店,王某壬某提出要去碰某,当时在场的人有安晓磊、胡某某、二某、杨某某、常某某、陈某敏还有跟着杨某某的一个女孩我不认识,和我、王某壬某和安晓磊商量后,安排杨某某、常某某、陈某敏和另外一个女孩4个人坐车到安阳,再从安阳打某的回某六矿,我和胡某某、二某去六矿那等,负责碰,他们走后我们就在苏菲亚酒店等,杨某某给二某打某话说往回某时,我们打某个面的到六矿,二某不知从哪推了辆自行车,我们在那等,杨某某给二某发了个信息说马某就到,我骑着摩托车就去碰某。对方赔了2000元钱,最后分了200元。
4、被害人王某壬龙某述:时间是2009年11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天下午三点来钟,我在安阳市火车站附近拉了车客人,一男某女说要到鹤壁老区,也没说具体地点,我就开着豫x出租车往这边来,到了鹤壁市山某东岭的转盘坐车的男某就让我往北边走,走了一段那个人说走过了,我就调过车头往六矿北门那条路上走,因为往六矿北门走的那条路是个下坡,而且刚下过雪路滑,我就放慢速度,我老远就看见有两个人站在路边其中一个推了一辆自行车,我就开过去离那两个人大约有两米远的距离时我就停下车,那个推车的男某这时骑上自行迎着我就过来了,照着我的车就碰某了,之后那个人就摔倒在地上,然后站起跺了两脚我车前的保险扛,又捂着头说头痛,和他一起的那个男某这时也过来了,他们两个就拦住我不让走,还动手打某我两下,之后其中一个男某打某话让他哥来,一会来了一个叫二某的男某,那叫二某的到那之后问我怎样办,我说公了吧,我在着保险呢。到了医院后,撞我车的那个男某就坐在医院过道里,这时来的人又多了,有六、七个男某在那,问我带了多少钱,我说没带多少钱,就1000多块钱,对方就说连检查都不够,我想早点把事情处理了,并且看对方也不是什么好惹的人,他们还对我说如果事情处理不好就要把我的车毁了,我不想惹事就给对方说给2000块钱了事。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证实:交通事故现场及处理情况。
(四)2009年11月25日20时许,贾某丙、赵某丁、王某庚纠集赵某丁、王某辛、王某壬、王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在鹤壁市X路华中宾馆附近,以“碰某”的手段敲诈车主李某某纲现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丙某述:2010年夏天一天晚上,我和二某、王某壬、赵某丁、王某辛某一块,二某建议说晚上去碰某弄点儿钱花花,王某壬说他负责找一辆面包车,然后王某壬骑上他的电动车,我们到山某路上,因为那个地方不允许过大货车,所以我们到那里也是提防货车司机报案。赵某丁骑着电动车在路上,只要有货车经过,我在不远处路边站着二某也在旁边,王某壬和王某辛某面包车上坐着,后来一辆拉煤的货车沿着山某路从北向南开过了奔流街路口,赵某丁骑电动车跟上去,他故意将电动车推到货车车辆下面,货车当场就从电动车上碾过去,电动车被碾坏了,货车继续向前开,我就赶忙到碾坏的电动车地方蹲在那里,王某壬他们去撵上货车司机,货车司机后来过去看了看我,二某他们说司机送我去医院看看,我到医院装着摔在地上头疼,拍了CT片子,医生说没事,然后二某和我们的人就向对方要钱,二某把小某、王某某也叫了过去,最后逼着对方拿出5000元钱,小某拿着钱,他给王某壬2000多元钱,剩余的钱我们平分。
2、被告人王某庚供述:第三次也是2009年冬天的一个晚上,我和伟某、龙某、王某壬、小某商量好在山某路上碰某,还租了王某壬他叔的白色面包车,王某壬的电动车负责碰,王某壬、龙某、伟某三个人去碰,我和小某在车里等,车停在天元附近我看见一辆大货车就给王某壬打某个电话让他们碰某说的这辆车,他们碰某之后给我打某话我们再过去。听他们说是龙某将电动车扔到车底下,伟某蹲在了一边,车当时还跑了,王某壬把车拦下了叫那辆面包车把伟某送到医院,当时对方也报了警了,一辆普桑还撞了那辆电动车一下,赔了200块钱,我到医院后想的交警队那边我不好出面,我在现场就被交警吵了一顿,他们知道是在碰某我就给赵某某打某电话,说伟某在山某路碰某,现在医院住对方报了警我不好出面,让他来处理,后来他和十的就来到医院,说明天他负责处理就走了。第二某我就没有去,下午我从开发区回某给伟某打某话,他说车赵某某已经处理好了,让我去昆仑找他们,我到老区后伟某给我打某话让我到苏菲亚酒店找他们,我到那后伟某给了我三、四百元钱,说是赵某某分的钱。
3、被告人赵某丁供述:当天我和王某壬、伟某,赵某某,杨某某都在苏菲亚住,后来王某壬骑电动车找我们玩,我们几个就在那商量怎样挣点钱,最后我们商量好用王某壬的电动车去山某路碰某。等碰某之后给王某壬买辆新车,当时我们商量时赵某某也不在那,到了晚上,我和伟某,王某壬在山某路中华宾馆附近路边推着电动车,二某、王某壬开着一辆面包车在山某路下边等并给我们看车报信,后来他们打某话过来说上来车了,我们见一辆拉煤车过来后,当车经过我们这时,我把电动车往拉煤车中间一推,拉煤车把电动车扎坏了,伟某就赶快跑到电动车那坐到地上,随后他们就开车上去把车拦住说车碰某人了,然后就要对方的人去医院,对方的司机就报警了,随后二某他们就让对方的司机和伟某去医院了,我看着开车的司机一起去。交警队的停车后,王某壬留在那看他的电动车,拾的好像还有小某去停车场把我接到医院,到医院之后我见赵某某也在那随后我们就和对方要钱,对方说先住院,等明天老板来了再说,我们就让赵某某和拾的第二某替我们出面和对方谈赔钱的事。
4、被告人王某辛某述:2009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当天有雾是龙某把王某壬的电动车推到一辆拉煤车底下,伟某就坐在地上假装被碰某,当时还我、伟某、龙某、王某壬、二某开着一辆王某壬的叔的面包车,当时一下出了两次事,龙某把车推到大车下边后电动车又被一辆普桑轧了一下,之后的事情我就记不清了好像是第二某在昆仑洗浴中心分的钱,其他的我就记不清了。地点是在七九四路口到奔流之间,华中宾馆附近。
5、被告人王某壬供述:华中宾馆附近碰某那回某我、贾某丙、赵某丁、王某辛、王某庚、赵某丁、杨某某、王某某用了我在六矿一个叔的面包车。当时我、二某、伟某、赵某某、拾的都在苏菲亚住,因为时间长了有些情况记不清了,当天晚上好像有雾,伟某假装被碰某,龙某把我的电动车推到一辆拉煤车底下,之后我们把伟某还有对方的司机拉到医院,当时赵某某和拾的也到现场了,因为当时对方报了警,交警队的也去了,正在那处理的时候一辆石林绞车厂的普桑又轧了我的电动车,当时二某、赵某某、拾的都在那,随后石林绞车厂的人给了我200块钱。后来对方报警之后找到鹤壁的人了,就让赵某某和拾的、王某某出面替我们向对方要钱,在医院对方给了5000块钱,等对方的人走了之后赵某某把5000块钱收起来装到自己身上了。到后来我回某苏菲亚后二某给了我1900块钱。
6、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大约是2009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我和赵某某一起在山某苏菲亚宾馆住,不知道谁给赵某某打某个电话说在山某路天元门口附近碰某车了,让我们过去,然后我和小某就直接去人民医院了,到那之后见到二某、伟某、还有个不认识的人,随后我和赵某某又去停车场把龙某、小某接过来,我们就先回某了,第二某我和小某又去医院了,小某就帮着二某、伟某他们去说事,到了下午赵某某给我打某话,让我去见他,我到那之后,伟某、小某、小某、龙某他们几个都在那,到那之后赵某某分给我200块钱。
7、被害人李某某纲陈某:时间大概2009年冬天的一个晚上7点到9点之间,我跟的车,司机张某强开的车(晋x,东风双桥挂车),往河南鹤壁市宝马某团送煤,走到山某慢上坡上,有一辆红色面包招手,我们停下后,从红色面包车上下来两个人,说我们的车把人撞倒了。后来经过中间人的说和,我们出了5000元钱,我觉得他们纯粹是讹人的。
8、2009年11月25日山某路华中宾馆北20米交通事故现场图。
(五)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贾某丙、王某庚伙同安小某、杨某某等人,在鹤壁市山某鹤煤六矿西大门北侧胡某某内,以“碰某”的手段敲诈出租车司机索某现金4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丙某述: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汤阴一个叫刘某的过生日,我、二某、赵某某、安小某、蛋子等有十几个人都去了,喝过酒后回某发区唱歌,赵某某和一个人发生冲突,蛋子用拳打某人后手一直疼,安小某说蛋子的手骨折了,商量让他去碰某,到六矿附近,碰某后给安小某打某话,安排人打某面的,我不记得谁了,打某去六矿,蛋子领某一个女的再那等着,蛋子碰某后,给安小某打某话,我们打某过去,到那一看,二某认识被碰某那个面的司机,他就没敢下车,我和安小某下车了,后来我装着认出那个司机,那个司机就给二某打某电话,到医院后,又拍了片子,最后二某从中调解,讹了对方4000元钱,后来每人分了400元钱左右。
2、被告人王某庚供述:在六矿门口第二某我前期没有参与,安小某、贾某丙、蛋子、齐某、常某某他们去碰某,碰某之后贾某丙某我打某电话说碰某对方开出租的是我朋友,一会儿我那个朋友原志勇也给我打某个电话,叫我过去帮忙,他可能某出贾某丙某我认识,安小某打某的来酒店接的我,把我接到医院,后来和我朋友原志勇说好了,蛋子的手骨折了,他赔了4000多块钱,安小某负责分的钱,我分了几百块钱,具体数目记不清了。蛋子的手是打某人打某折的。
3、被害人索某陈某:我叫索某,曾用名原X,2009年下半年一天晚上,一个年青人好像是从奔流街打某的车到六矿,我开车到六矿西大门北边的一个胡某某里时,一男某女从对面走过来男某年青孩一碰某的车,说我撞着他的手了,这个说被碰某手的年青孩就给他哥“伟某”打某话,“伟某”和王某庚关系不错,然后他说去医院看手,我说去职工医院,那个年青孩说去人民医院,我拉着他们就到了人民医院,中间我给王某庚打某个电话,我领某那个年青孩去拍片子,结果出来后是左手骨折,这时他们又来了五、六个年青孩,王某庚也来了,先说要5000元钱,王某庚到那调解了一下,最后打某协议4000块钱,第二某上午我凑齐4000元钱,我就让王某庚打某话,他说他们在苏菲亚酒店,我就过去了,到那把钱给了那个男某年。
(六)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赵某丁伙同王某辛,在鹤壁市X区X路口,以“碰某”的手段敲诈司机秦某,因秦某报警未能某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某丁供述:2009年冬天的一天,我和王某壬在三矿路口,我推着摩托车一辆蓝色踏板摩托车,推到了停在路边一辆大车的后面,我也躺在那后面,王某壬就找司机要钱,后来司机报了警,交警把我的摩托车也扣走了,钱也没有讹成。
2、被害人秦某陈某:我叫秦某,男,小某文化,河南鹤山某X村,给别人开车,电话(略),2009年11月份,当天我从三矿里拉的煤准备往安阳水冶送,装好车后把车停在三矿路X路东,我当时准备开车走时听货车膨的一声,我就感觉不对劲,就赶忙下车去看,到后边一看有一个年轻孩在地上躺着,还有一个年轻孩在一边站着,他们开着一辆踏板摩托车撞到了我的车,摩托车也倒在地上,摩托车前面板摔坏了,我就赶快问他怎么回某,我当时怀疑他们喝酒了,就问他喝酒了没有,那两个孩没说话,之后我又打某话报警,等交警队的来了,之后我叔也来了,交警就把我开的大货车和对方的踏板摩托车一起拉到交警队了,后来的事就是我叔去处理了。
【寻衅滋事罪】
(一)2010年夏天的一天,因袁某要与张某毛(另案处理)解除姘居关系,张某毛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找贾某丙某忙。贾某丙某领某某军伙同张某毛、张某某等人强行将袁某拉至林县X路边,贾某丙、赵某丁对袁某进行威胁后,强行将张某毛赠与袁某的首饰要走。事后,张某毛给贾某丙、赵某丁每人300元“辛某费”。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丙某述:2010年的一天中午,张某某给我打某话,让我给他帮个忙,我就过去了,赵某丁一会也去了,当时有张某某、张某毛、富强、还有一个小某我不认识,张某某说张某毛的一个姘头花了张某毛几万块钱,现在不和张某毛好了,让我们去找那个女的要钱。张某某开着张某毛的面包车,在车上张某毛、张某某跟那个女孩说今天如果不把钱给了就把她卖到林县当小某,张某某就开车往林州方向走,过了大河涧刚到林县,张某某就把车停到路边,张某某让我和赵某丁去给那个女孩要钱和首饰,我和赵某丁上车后就给那个女孩要钱和首饰,我不记得我们俩谁说的了,路边有个小某,对那个女的说,要是不给钱就把她扔到那个井里,那个女孩就把戒指和项链给了我,后来张某某给了我和赵某丁各300块钱。
2、被告人赵某丁供述:2010年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接到张某某的电话,说有事需要帮忙,我打某过去后见张某某、贾某丙、四毛、小某、富强在一辆面包车上,当时听张某某说有一个小某儿骗了四毛的钱,四毛让我们一块儿去找那个小某,然后想法把她骗出来,向她要钱。四毛让我和贾某丙某上车跟那个小某说要钱的事,我们上车后,贾某丙某那个小某不把东西给了四毛,就要把她卖到林县当小某,或把她扔到路边的井里,后来我们就下车了,贾某丙某一条项链给了四毛,我们都上车回某区了,在主席像附近我和贾某丙某了车,张某某给了我们三、四百块钱算是辛某费。
3、被害人袁某陈某:一天下午两点多,四毛领某七、八个小某到小某家找到我,让我把金项链和戒指还给他,还给我要一万块钱。张某某让我上外面的一辆面包车,我不上,他就把我按到地上跺了几脚,然后他们就把我拖到了车上,在车上的有四毛、张某某、小某,江伟某龙某,我不记得是谁开着车了,到林县不知什么地方,车停在了路边,路边有一口井。四毛、张某某、小某就下车了,江伟某龙某在车上,江伟某我说,你花我四哥的钱就白花了,今天不把钱还了,就把你扔到那个井里面。他们夺走我的包,从我包里拿走了金项链和戒指,还有二某多块钱。
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夏天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张某某带着几个年轻人,不知道叫什么,在我家把一个叫袁某的女孩提走了。因为袁某之前和一个叫四毛的男某在一起姘居,四毛在袁某身上花了些钱,并且给她买了金项链和金戒指,后来袁某不和四毛姘了,四毛就来找她想把东西和钱要回某,袁某不给,四毛就找人过来把她提走了。他们开着两辆车,后来袁某跟我说他们把他拉到林州,从她的包里把金项链和金戒指强行要走了。
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大约是2010年春天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因为我们村的一个叫张某毛的事,当时一个叫袁某的坐台小某欠了张某毛一万多块钱,还有张某毛给她买的金首饰,张某毛找袁某还钱还东西,袁某不还,张某毛就给我带电话让我找几个人帮他把钱要回某,我就给龙某打某个电话,让给他过来帮忙,后来他就和贾某丙某个人一起过来了,我和贾某丙、龙某、张某毛,还有一个叫张某四的,我们几个一起去找那个叫袁某的要钱,之后张某毛好像给了贾某丙某龙某每人200块钱,具体的弄不清了。
6、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袁某分别辨认出贾某丙某赵某丁。
(二)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赵某丁、贾某丙、赵某丁、王某辛某人酒后在淇滨区X村信用社附近路边碰某杨某海,赵某丁无故殴打某福海,随后贾某丙、赵某丁、王某辛某人一拥而上将杨某海打某后逃窜。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丙某述:2010年8、9月份的一天,我和小某的哥哥、赵某丁、王某辛、拾的在一块,当时我们在大河涧的路上,小某在路边叫过去一个四十多岁的男某,小某叫过去那个人就开始打,我们几个人看小某动手了,也跟着对那个人拳打某踢,我跺了那人几脚,那人后来被打某在地,打某那人之后我们就去小某家了。小某说以前在对方那修车的时候,那人多要他钱了。我不认识那人,没有任何矛盾,小某动手打某人就应该打。
2、被告人赵某丁供述:2010年秋天的一天,我、伟某、王某壬、拾的和赵某某在幸福时光唱过歌后,赵某某喝多了,我们送他回某,在大河涧乡X路上,赵某某从车上下来就打某边一个修摩托车的,我们都下车帮他打某个人,打某后,我们就走了。
3、被告人王某辛某述:也是2010年的一个下午,龙某给我打某话说赵某某在幸福时光唱歌,让去找他玩,我、龙某、伟某就去找他了,我们唱完歌后就一起去大河涧乡赵某某家,当时他喝多了,不知道怎么回某,车停在一个修车轮胎的地方,赵某某下去就打某个人,说人家上次没有给他补好胎,伟某也下去打,我和龙某就一起去打某个人了,打某之后我们就走了。我们和小某关系不错,小某打某个人,那个人还手我就上去打某。
4、被害人杨某海陈某: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我在大河涧乡X村信用社对面路边被潘家荒村的赵某某领某六、七个20来岁的男某年打某一顿。当时是下午一两点左右,还下着点小某,我正从家里出来往东走,当我走到大河涧乡X村信用社时碰某潘家荒村的赵某某领某六、七个20来岁的年轻人过来拦住我,赵某某他们把我拦到路边之后就对我说,我瞧你不顺眼,想收拾你了,然后赵某某就开始动手打某,跟着他的那六、七个年轻孩也都一起上来把我打某在地上,然后用脚在我身上乱跺,打某之后他们不知从哪开过来一辆面包车就一起上车走了。
5、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夏天的一天,赵某某领某伟某,龙某、小某、几个人在大河涧乡淇河饭店门口把一个修车胎的叫杨某海的人打某一顿。当时他们都喝了酒,之后赵某某说杨某海修车骗他钱了,就打某杨某海一顿。
(三)2010年11月25日,因李某某亮的亲戚在山某联华商场意尔康鞋店与经理刘某伟某生纠纷,李某某亮通过他人找贾某丙某忙。随后,贾某丙某领某某军、王某辛、胡某某、胡某癸等人到联华商场意尔康鞋店,对方报警后春雷路派出所将双方当事人带到派出所进行调解。贾某丙某领某某、胡某癸等人在派出所调解完后,强行从春雷路派出所门口将刘某伟某上面包车拉走,拉至山某西环路偏僻处对刘某伟某行殴打。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丙某述:在地王某壬场一次,拾的给我打某电话,说他朋友的媳妇在地王某壬场意尔康鞋店买鞋时,跟意尔康的服务员放生了口角。意尔康的服务员把他朋友的媳妇打某,我当时叫的胡某某、胡某癸等人,到那后龙某也去了。发现意尔康的老板是龙某的哥。当时也报警了,我们到春雷路派出所门口等,他们在派出所处理,拾的的朋友给我说等意尔康的服务员出来后,让我们把他提走,等派出所的让那个服务员出来后,我们就把他弄到车上,把他拉到大河涧乡的一个地方,拾的的那个朋友给那个人要x元钱,我们当时也没说什么,后来对方的人认识李某某,李某某从中间调解了一下,让那个服务员赔了1500元钱,这个事没有给钱,不过意尔康的老板让我挑了一双鞋。
2、被告人赵某丁供述:2010年冬天,拾的给我打某话,说红亮在地王某壬场有事,让我过去,我到那后,伟某、胡某某、王某壬都在那,我看是我表姐开的意尔康皮鞋店。红亮朋友的老婆在店里被一个男某打某,后来就报警了,春雷派出所处理后,红亮跟着伟某把人弄走了,我给伟某打某电话,叫他不要打,我又找到赵某某,让赵某某给红亮说,后来协商我从我姐夫那拿了1000元钱,给了红亮的那个朋友这个事才算了。
3、被告人王某辛某述:2010年11月份的事,赵某丁的哥哥在地王某壬场开了一家意尔康鞋店,鞋店的工作人员和顾客发生争执,把顾客打某,鞋店的人春雷派出所的带走了,那个顾客找的赵某某(赵某丁)让赵某丁帮忙,赵某丁给贾某丙某系,贾某丙某叫的赵某丁、我、还有几个人。我们到春雷派出所门口之后发现是赵某丁的哥,贾某丙某店里后又将员工拉到汽车上拉到西环路上打某一顿,最后贾某丙某赵某丁从中说那事,给我们说了一声就回某了。
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另外贾某丙某我还有贾某军、胡某癸等大约2010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在山某老春雷路派出所门口把地王某壬场意尔康老板提走拉到大峪村附近,到那后一个40多岁的男某把意尔康老板打某一顿,后来我先走了,不知道这个事怎么处理的。
5、被告人胡某癸供述:伟某接到一个叫洪亮的电话,说他的一个朋友的妻子在地王某壬场的商场里买鞋,与老板发生了打某,伟某就领某我们开车去了,到地王某壬场后洪亮从商场里出来也上了车,让我们去春雷路派出所门口,洪亮去了派出所我们在外面等着,洪亮从派出所出来后将一个年轻人推到车上,说把他给我弄走,洪亮在车上扇了那个人几耳光,让伟某将车开到西环线凉水井附近,把那个人弄下车后,洪亮对那个人一边打某边要三万块钱。那个人说没有那么多钱,洪亮又对伟某说去把那个人打某顿,伟某就让胡某某、贾某军、胡某某军过去打某个人,由于某某提前打某电话,说认识那个人他们也没有狠打,就踢了几脚,后来不知道谁打某来电话,我们就拉着他走了,最后洪亮在山某路的一个饭店请我们吃了个饭。
6、被害人刘某伟某述:去年秋天的一天,因一女客户买鞋和服务员发生争吵,后我去处理,与女客户发生争吵,她照我脸上打某耳光,我跺了她一脚,后到春雷派出所处理。派出所的同志让我给那个女的看病,她说她胳膊和腿疼,我们都同意了。我们出去派出所门后,红亮把我拽到一辆面包车上,那个女的她丈夫也上车了,车上本来就有七、八个年轻孩,他们把我拉到山某面,我也不知道是什么地方。红亮就让我下了车,那些年轻孩也都下了车。红亮不停地骂我和打某,还说要把我活埋在那。第二某,服务员给我打某话,说我朋友要拿两双鞋,我就接了电话,一听是龙某,我就交代服务员,让他们挑两双鞋,这个事就算完了。
7、证人朱英瑞供述:我当时在办公室坐着,有人告诉我商场出事了。我听其他专柜的营业员说,这个女的在意尔康给她老公买了一双鞋,鞋质量有点问题,她去找意尔康老板退钱了,意尔康老板当时比较忙,让她等一会,这个女的等不及了,意尔康老板就扔给她120元钱,临走的时候,这个女的骂了意尔康老板一句,意尔康老板也骂这个女的,这个女的往意尔康老板脸上打某一巴掌。然后,他们两个就打某一起了,被别人拉开后,这个女的就打某话叫了几十个年青孩子,把商场堵了,我就报警了,派出所来了之后,把这个女的和她老公,还有意尔康老板都带到派出所了,往派出所走的时候,商场外面站了很多年轻孩子。
【四】违法事实
(一)2010年3、4月份的一天,鹤壁市X路市妇幼保健院北边环卫处统建楼开发商在建设过程某,与相邻的馨苑五区居民发生冲突。随后,开发商通过中间人联系到胡某某,胡某某向贾某丙某告后,贾某丙某集赵某丁、王某辛、胡某癸、胡某某等人到工地给开发商捧场、助某,保证该工程某工。事后,开发商将“出场费”给贾某丙,贾某丙某参与人员每人发放现金1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丙某述:2010年夏天的一个下午,胡某某给我打某话说妇幼保健院附近有个工地,老百姓不让干活,让找些人过去,我领某胡某癸、等人就过去了,到那王某辛、胡某某、赵某丁就在那,有100人左右,我们在那呆了一下午,派出所的人来了后就走了,胡某某每人发了100块钱。
2、被告人赵某丁供述:2010年秋天的一天伟某叫上我、王某壬、老虎、胡某某、王某壬等二、三十人到山某路妇幼保健院的一个工地,好像旁边的老百姓不让工地开工,不知道谁给伟某打某电话,到那半小某左右。派出所的人就去了,我们就走了,后来伟某每人发了一百元钱。
3、被告人王某辛某述:2010年的一个下午,不是伟某就是龙某给我打某话,说有事,让我马某到妇幼保健院,我就去了,到那我才知道是妇幼保健院北边的一个工地和老百姓发生矛盾,老百姓不让干,施工方找了很多人,我看有一百人左右,都是年轻孩,我们的人有伟某、龙某、胡某某我们在那站了有一个多小某,后来派出所的人去了,不记得是伟某还是胡某某给了我们每人100块钱,我们就打某走了。
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妇幼保健院那一次也是下午,王某壬给我打某话。让我给他找几个人“凑人头”我就给贾某丙某了个电话。贾某丙某通知了人(还是那几个)王某壬又给我打某话区妇幼保健院,我们就到妇幼保健院的一个地方。后来有人报警了,我们就散开了,呆了有两、三个小某,王某壬给每人发了100元钱。
5、证人樊某证言,证实:去年上半年因地方问题馨苑五区的居民和西边环卫处家属院和统建楼的开发商发生过纠纷。当时我们听到消息说那里小某的居民和开发商产生纠纷我们就赶忙过去了,到那之后见小某的50、60个居民,和开发商的50多人发生纠纷,小某居民不让施工,开发商强行施工,双方部分人员有互相推搡,小某居民有的不让施工,被施工方的人架出去了,我们到那之后没多就春雷路派出所的人就去了,我们就和派出所的同志一起把双方分离开了,之后小某的居民就陆续离开了。双方一方是馨苑小某的居民,另一方是开发商这边的拆迁队和建筑施工队的人双方有几十人。
6、证人周某证言,证明:我在山某山某路办事处上班,我负责综合治理。馨苑五区X区西面工地施工发生矛盾我知道,我单位当时出面协调这件事了,当时施工方有几十人,有施工的工人,拆迁的工人,都是些年轻孩子,中年人。
7、证人宛某证言,证明:我现在住在山某卫星街西段快到山某路交叉口的馨苑五区,去年3、4月份我们小某X区西边的院墙挖了,我们小某的人找他们说事,他们就找了一些黑社会的年轻人来吓唬我们,还动手打某们小某的人。开发商找的都是黑社会的年轻人,一共来过三次,每次都来好几十人,有时有100多人,都是开发商花钱雇来的人,凡是来的年轻人每人100块钱还管吃饭、发烟吸。
8、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我们小某西边盖楼施工的时候和我们先去居民发生过矛盾。西边工地施工的时候,他们晚上偷偷的把我们小某右边的墙挖塌了,我们小某X区西边的楼旁边,不让他们施工。然后,他们就叫来一百多口人,都是社会上的混的,他们说,他们是黑社会,不让开就打某们。我听他们其中的一个孩子说,他们都是每个人100元钱雇来的。
(二)2010年10月21日,李某某以其在鹤壁市X区仙鹤湖假日酒店住宿时轿车被盗为由,通过中间人请贾某丙某人到仙鹤湖酒店向酒店施压索某赔偿。随后,贾某丙某集赵某丁、王某辛、胡某癸、张某某、胡某某等数十人到仙鹤湖酒店西边市行政服务中心门前捧场、助某,同时另有他人带领某十人将仙鹤湖酒店大门堵住,严重影响仙鹤湖酒店的正常某营。事后,中间人将“出场费”5000元给赵某丁,贾某丙某赵某丁每人得300元,分给其余参加人员每人1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丙某述:有次王某某给我打某话说他朋友的汽车在仙鹤湖假日酒店被盗了,让我带些人过去,我就领某四、五十个人去了,在那等了大约一个多小某,事情说好后,王某某把钱给了龙某,我和龙某每人分了300,给其他人每人分了100元。
2、被告人赵某丁供述:2010年冬天的一天,四只给伟某、我都打某电话,说他朋友的车在仙鹤湖门口丢了,让我们找人过去,都到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集合,伟某和我叫上王某壬、胡某某、小某、“老虎”等二某来人就去了。到那还有新区的一部分人,在那等了有十来分钟,四只给了我5000元钱,我和伟某每人得了三百元钱,然后分给他们每人一百元钱。
3、被告人王某辛某述:2010年10月份的事,当时是王某某的朋友的汽车在仙鹤湖假日酒店门口被盗了,王某某联系贾某丙某赵某丁两个人,他们又联系人,我记得去的有X号人,新区去了二某多号人,我认识的有贾某丙、赵某丁、胡某某、张某某、老虎、韩某某,我们在仙鹤湖旁边行政服务中心集合,不知道谁去跟仙鹤湖的人谈判的,我们等了有半个小某左右我就见有人给赵某丁钱,赵某丁给我们分的钱,每人分了100元。
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大约在2010年秋天的一天晚上,贾某丙某我还有龙某、王某壬、小某以及其他的不认识的人在开发区具体地方我弄不清在哪儿的马某边,我看了下我们这边有大约100多人,在那等了十来分钟没见对方的人我们就回某了。事后龙某给我100块钱。
5、被告人胡某癸供述:2010年的一天,具体日子我记不清了,贾某丙某着赵某丁、王某辛、我、胡某某、张某某、老虎还有10来个我不认识的人,在开发区武警支队东边帮人助某,后来在那等了有10来分钟,江伟某我们到武警支队西边中国银行门口然后他让赵某丁给我们每个人发了100块钱让我们回某区了。
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大约是2010年10月份,在我们酒店住宿的客人说在我们酒店后面停车场丢了一辆轿车,后来第二某丢车的客人就找了几十个人把我们酒店门口堵了,他们来了大约百十号人一下把我们的门和停车场们都堵了。
7、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我在仙鹤湖假日酒店工作过。去年仙鹤湖假日酒店发生过一次丢车的事我知道,对方丢车的是个浚县的叫了几十人把仙鹤湖的门给堵了。当时对方一下叫了几十个人,都是号称黑社会的,把我们的门也堵了不让客人进出。
8、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昨天晚上十一点钟左右,我到仙鹤湖假日酒店住宿,把车停在停车场,今天早上七点钟左右发现车被偷了。我的车是黑色的06款的本田某阁,是2005年买的当时买的时候贰拾肆万壹仟八佰圆,车牌是豫x。
9、书证:110接处警登记表,证实:李某某报警情况。
(三)2010年10月31日晚,因“四的”的朋友在汤阴县县城107国道路边盛世王某壬KTV被打某,“四的”通过张某某找人帮忙。张某某向贾某丙某告后,贾某丙某集赵某丁、王某辛、胡某癸、胡某某、张某某等数十人到盛世王某壬KTV“说事”,有人报警后,汤阴县警方调集警力将贾某丙某人驱散。事后,“四的”给贾某丙1500元“出场费”,贾某丙某参与人员每人发放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丙某述:汤阴去过一次是小某给我打某话,让我叫人去的,原因可能某小某的朋友四的让小某找人的,四只的朋友在107国道的一个KTV歌厅里被人打某,我叫了龙某、胡某癸、胡某某等大约二某多人,到汤阴后,我们在歌厅门口等了半个小某,后来有人报警,我们就都散了。后来小某的朋友给了我1500元钱,我和龙某每人500元,其他人每人50元。
2、被告人赵某丁供述:耿寺村一个叫“四只”的和老苗、小某、在汤阴107国道路东的一个歌厅玩,可能某欺负了,就给伟某打某话,伟某叫上我、王某壬、胡某某等组织了有四、五十人到歌厅门口,“四只”后来给了伟某钱,我们到老区后,伟某每人发了50元钱。
3、被告人王某辛某述:2010年10月份左右,贾某丙某我们联系的,让我们去找他凑人头,我们一块的有八、九个人还有二某多个人不认识,当时是贾某丙某系的,我认识的有赵某丁、贾某丙、张某某、老苗、老虎几个人,老四过来开着一辆黑色现代轿车在前面领某路,带着我们后面六、七辆轿的到立交桥下面一个歌舞厅门口,我们就在汽车上坐着,老四和伟某(贾某丙)下车之后去歌舞厅里转了一圈,后来出来给我们讲对方的人马某就过来了,看能某成不能某成,给钱就算了,不给钱就打,对方第二某给的钱,我们就先回某了。第二某在地王某壬场贾某丙某我们分了50元钱。当时好像是老四的朋友在歌厅玩的时候挨打某,贾某丙某织的人,胡某某和胡某癸也去了。
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大约2010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贾某丙某我和他还有龙某、王某壬、小某还有其他大约50多人,坐了五辆面的车到汤阴县城立交桥下帮人助某,到那之后停了有个把小某,中间对方来了一辆车可能某和事的,没见到对方的人,后来派出所的还去了,把小某还有其他的人弄到派出所了,事后小某给了我50元钱算是助某给的钱。这次好像是小某联系的,贾某丙某织的人去的。
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汤阴那一次是2009年的一个傍晚,老四让我跟着他去汤阴玩,在汤阴和老四的一个朋友一起吃饭。那个人说他兄弟被打某。老四的那个朋友就提出来找些人来把打某兄弟的对方找出来,我就给贾某丙某电话说汤阴有事。让他找些人过来。过了有半个多小某。贾某丙某着人就来了,我们在立交桥上等他们了,来了有七、八辆面的车。大约有二某来个人,其中有龙某、小某其他的就不认识了。我们就到了那个歌厅,后来公安局的人来了,他们就坐着面的车都跑了。对方可能某了老四朋友的弟弟钱了,老四把钱给了贾某丙,具体多少钱我也不清楚,还请吃了饭。
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10月31日晚上,我在房顶接了个电话,看见我店北边的十字路口处停着四五辆面的车,一看就不是汤阴的面的车,好像是鹤壁的面的车,我就到路边看看咋回某,到路边就看到那几辆面的车,也没有什么,我就往店里回,走回某子里,看见有七、八个年轻人在院子里站着,我一看有两个还面熟,就上前打某个招呼,问他们来干什么的,他们说没事。我想他们是来打某的,怕打某来再打某我,我就回某间了。过了有二某来分钟,我出来看见来了有两、三辆警车,有一辆警车还把进我们院子的通道给堵了,那一帮人也不见了。
7、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大约是去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天晚上我们刚上班没多久,有几个人进到大厅,我上去打某呼,跟他们喊欢迎光临,其中一个男某说光什么临,去把你们经理叫过来,今天你们这别干了,我就去把经理叫过来,来的人就给我们经理说是因为前两天在这打某经理向他们要钱的事,至于某理和他们怎么谈我就不清楚了。他们一边在这跟我们经理说这个事,外边就开始有人过来了,都是坐着鹤壁的出租车来的,来的人也没进我们大厅,在大厅门口和外边107国道边都是,光在我们院里的都有20多人,还有107国道边也有10几个人在那,我中间出去时见107国道边停了一排大约5、6辆鹤壁的出租车,后来派出所的人过来了,那些从鹤壁来的人都走了,具体当时怎么走我记不清了。
8、书证:书证:110接处警登记表,证实:汤阴县公安局处警情况。
(四)2010年11月2日,郭某某因工地施工与人发生纠纷,通过中间人找赵某丁帮忙。赵某丁跟贾某丙某系后,贾某丙某集赵某丁、王某辛、胡某癸、胡某某、张某某等人到淇滨区益园宾馆捧场、助某,鹤壁市X区X路派出所接到举报后赶到益元宾馆将人员驱散。事后,参与人员每人分得1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丙某述:去益园宾馆一次,是安小某给我打某电话,可能某因为益园宾馆老板郭某某的事,我和龙某叫了几个人过去了,到益园宾馆之后,我们就住在房间里,房间里有好多洋镐把,砍刀等工具,晚上大约九点的时候,就准备去跟对方打,我们拿着工具坐上汽车,安小某给我打某话说公安来了,让我们都散开,找地方躲一躲,我们又开着车在贸易区里面等了一会,安小某又打某话让我们回某益园宾馆,等到凌晨三、四点的时候安小某说没有事了,让我们回某,按名单给我们每人100元钱后我们就回某了。
2、被告人赵某丁供述:2010年秋天的一天,安晓磊给伟某打某话让组织人去中州宾馆原因是安晓磊的丈哥陈某强和大来店的人闹事,伟某叫上我、王某壬、胡某某、小某、老苗某了,到那后我看组织了有一百来人,在那等了有十来个小某,安晓磊后来每人发了一百元钱。
3、被告人王某辛某述:赵某丁给我打某个电话,给我讲他们在益园宾馆如果没有事就让去,我就从老区地王某壬场那打某一辆面的到新区益园宾馆,我知道这件事是安小某找人帮忙的安小某找的贾某丙,赵某丁、贾某丙某的我们。益园宾馆让我们占下来了不能某别人住基本都住满了,晚上我们就吃的泡面。天黑的时候,我们被叫起来说是去跟对方的人打某,贾某丙某我们分开去,安小某的人在每辆面包车放里一捆洋镐把,跟着他们去,我们坐着车到人民医院门口接了一车人然后就往贸易区X区那个操场那,呆了大约一个小某,后来又接了一个电话让我们先回某馆,我们又回某益园宾馆,睡觉,到凌晨三点左右,有人说事完了,回某了,我们就到楼下大厅那,大厅里有人喊名,喊到谁的名字就分100元钱,分过钱之后就出去。当时我认识的有贾某丙、赵某丁、胡某某、胡某癸、常某某、齐某、老虎、安小某还有韩某某其他一时想不开了。当时用的工具都是一个不认识的人发的,有人专门负责这事,有洋镐把、砍刀、钢管都是成捆的。
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益园宾馆那一次也是一天下午,贾某丙某我打某话说有事,我不记得在哪儿集合的,我、赵某丁、贾某丙、王某辛、胡某癸等人打某到了益园宾馆。到那后见到了张某某、安晓磊,有人(我不知道是谁)给我们开好的房间。房间里有准备好的洋镐把,我们在那呆了有四、五个小某,安晓磊给我们每人发了100元钱后,我们就走了。
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益园宾馆那一次我不记得是什么时候的事了,谁叫我去的我记不清了。这一次人多,大约有200人左右,好像是益园宾馆老板的事,整个楼上都注满了,我到那见贾某丙某,他那房间里还准备好的洋镐把,他说光小某自己就叫了100来人。我在那呆了半夜,后来叫来的那个人给了我100元钱,我就走了。
6、被告人胡某癸供述:还有一次也是开发区,是在一个宾馆里,时间和宾馆的名字记不清了,这次是安小某联系的贾某丙某,贾某丙某有跟我说是因为什么事,当时贾某丙,领某我。龙某、小某、胡某某、小某其余得我就不认识了,到那之后见那有100-200来人,当时叫我们去的主家在那个宾馆开了很多房间,每个房间都放进去一些洋镐把,准备让我们用,我们在那里等了一晚上,第二某我们几个回某了,往回某时安晓磊给了贾某丙某,回某后贾某丙某我们每个人发了100块钱。
7、证人郭某某证言,证明:我去年在淇滨区迎宾馆附近干过一个工地。在工地施工期间淇滨区X村的几个人到工地停工了不让施工,我通过马某找到大河家潘荒村的赵某某找了几十个年轻人过来帮忙,后来在淇滨区益园宾馆开了不少房间,并因为这事惊动九州路派出所,把人带走了不少,其他的就没了。因为我干的工地在施工,大来店的人不让我施工,而我有一、二某工人,就是不施工也得发工资,这也是不小某花费,加上来停工的人也不少,我让赵某某叫人过是为了多叫些人去找对方说这个事显的有底气,给自己壮胆,好把这个事解决了。让他给我找人助某,撑场子也不是为了打某,最终目地是为了我的工地能某工。具体的我不清楚,都是马某找的。
8、证人马某证言,证明:我当时给赵某某讲了里面的情况(大来店的恶人不让进的事)赵某某给我说他帮帮忙,我当时就开着车到大河涧潘荒村接的赵某某,当时赵某某还叫了四个人,赵某某在汽车上联系人我们回某新区之后,我们就到益园宾馆,到了益园宾馆之后赵某某问我要不要叫些人过来,我当时也没有在意,后来赵某某又叫过来可能某、五十个人,我见来了那么多人,就安排他们那么多人都住到益园宾馆了,把益园宾馆的客房住的不少,当时我和郭某某都在中凯置业工地上,见来了那么多人,害怕打某来出了什么事,就给他们(赵某某的人)说不准备打某,在凌晨三、四点的时候,就让他们回某了。当时按人头算赵某某给我要钱,每个人一百元钱。
(五)2010年11月7日下午,田某某的亲戚在山某红旗街金大地商场二某购物时与商场服务员产生纠纷,田某某请贾某丙某人帮忙。随后,贾某丙某集赵某丁、胡某癸、胡某某等人到金大地商场捧场、助某,金大地商场先后四次报警,贾某丙某带人离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丙某述:在山某金大地鞋城那一次,也是田某某给我打某电话,说他亲戚的妹妹在金大地里面被人打某,让我叫些人过去。我叫上了龙某、小某、胡某某等五、六个人到金大地鞋城找到田某某时,他正在和金大地保安室内的人吵,后来人家报警了我就让龙某留下,其他的人都先走,弄到晚上8点了我们就走了,后来也没有给钱。
2、被告人赵某丁供述:2010年冬天的一天,伟某叫上我、胡某某等共二某来人,到山某金大地二某,原因是他村里一个人的对象被卖鞋的打某,后来红旗街派出所的去了,我们就散了,这次什么也没有得到。
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金大地商场也是一天下午。贾某丙某我打某话让我去转盘找他,我到了那后,贾某丙某赵某丁、王某辛某一起我们就去金大地了,在天桥上碰某了田某某,他让我们去了还有其他人我记不清了,我在那呆了有个把小某有急事提前走了。
4、被害人张某庭陈某:那天下午2点多,我在二某办公室,听见外面很吵,我出去一看,商场卖珍珠的服务员与两个女的在互相撕扯,我就过去把她们拦开都带到了办公室。我对她们说如果没有什么事就算了,如果需要处理就让派出所的来处理。我就打某话报了警,一会儿,办公室来了十几个年轻孩,指着我说我打某两个女的。派出所的民警也来了,我就上三楼办公室了。过了两三个小某后,我听说楼下的人都走了,我就下到二某办公室。听同事说那帮人总共来了有二、三十人。我到二某办公室一会儿,那帮人又过来了,拽着我不让走,让我赔偿损失。我又报了警,派出所的同志来了后,他们还是不走。后来商场老总孙某某把那一帮人的头叫到三楼办公室不知说了什么。当时天已经黑了,那个人从三楼下来后,就领某他们的人走了。
5、证人程某证言,证明:因买鞋送珍珠一事和两个妇女顾客发生争吵。我们三个就打某起来。这样一弄我们商场的经理也过来了。还有那两个女的老公,随后我们经理就把这两个女顾客和她们老公领某办公室去说这个事情了。过了没多久派出所的民警就过来了。问我当时的情况,在派出所的民警到那之后商场里来了二、三十个20来岁的年轻人,说是我和顾客打某,我们经理拦架时向着我没向着顾客,过来找我们经理说事了,当时他们就在经理办公室和经理办公室外边的一间房间里,把两个房间都站满了,站在那也不走,后来派出所也没处理成。一直闹到我们下午下班他们还在那,后来我就下班回某了。我听说他们在那闹到晚上,我们的经理把事情报告给大老板,由大老板和来闹事的领某的人说了说他才领某人走了。
6、证人孙某某证言,证明:因为商场的一个卖珍珠的商户和一个顾客发生纠纷,后来这个顾客叫来一批人还有家属来商场闹事,让商场赔偿他。我听在场的人说他们一共来了20来人,除了家属之外都是20来岁的男某,都是在社会上无所事事的混混,来了之后站在商场里边,还有经理办公室里都有人,他们在商场一闹弄得我们也没办法正常某业。后来我们报案了,派出所的人来了,把人带到派出所去了,后来他们从派出所出来后又来到商场二某的经理办公室,还有门口站着不走,要求商场赔偿。之后商场的经理给我打某话,我过来了,当时派出所的人也在,让他们走,他们不走,我见站在二某的那些人个个都是气势汹汹像准备要动手打某一样。
7、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冬天的一天下午,鞋城的经理说是因为买鞋送珍珠的事,鞋城的一个女服务员和一个女顾客打某来了。对方叫了有好几十人把商场门给堵了,我来到后,听说已经报过警了,然后,我们就等派出所的民警来处理。民警来到后,把两个打某的女的都带到派出所了。等了有半个多小某,派出所处理完后,这些年轻孩子又回某鞋城要找我们的张某理说事,说张某理拦架了,在鞋城围了有一个多小某,我们都下班,也不让我们走。派出所的民警也来了,他们还是不走,到最后,我们老板来了,和派出所的民警一起和他们谈了谈,他们才走了。
8、证人田某某证言,证明:时间大约是2010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我弟弟田某杰的媳妇小某,在老区金大地商场买东西,我弄不清买鞋还是买衣服,跟商场服务员打某来了,田某杰就让我过去看看怎么回某。我就打某过去了,在路上,我给贾某丙某了个电话,说我兄弟媳妇在老区金大地被那的服务员打某,让他和我一起去那看看,我到那之后看见贾某丙某着6、7个20来岁的年轻孩已经到那了,我们一起到了商场。当时除了贾某丙某来的人还有我兄弟媳妇家的人有4、5人,我们就在商场里面站着,想让商场的经理或者老板赔个钱。后来商场得人报了案了,派出所的人把我们带到派出所后,我们就走了。后来又到了金大地商场,后来派出所的又来了,让我们离开,我们觉得不公平,想让商场赔点钱。商场老板又不在,我们就想等老板来了,把事说说,就没走。后来商场老板来了,把我叫到楼上说了说,都是在社会上跑的,和老板说了说之后,也没让商场赔偿,就叫贾某丙某们走了,我们从商场出来时天都黑了。
9、报警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先后四次报警。
(六)2010年11月份的一天,郭某某通过田某某找人帮忙,田某某随后跟贾某丙某系。贾某丙某集赵某丁、胡某癸、张某某等十余人到山某人民医院门口集合,但郭某某未见到要找的人。事后,郭某某给贾某丙1500元“出场费”,贾某丙某参与人员每人发放1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丙某述:在人民医院有一次,田某某给我打某话让我叫一些人到人民医院那有点事,我正好和龙某几个人在一起,就安排小某找几个人去,我见到田某某后,他让我们等一会,等了大约有半个小某来了一个人跟田某某说了几句话,给了1500元钱,田某某把钱给了我,每人100元钱然后我们就走了。
2、被告人赵某丁供述:2010年12月20日左右,伟某村里的人给伟某打某话,让伟某组织人去老区人民医院门口,我去的比较晚,到那后见伟某、胡某某、胡某癸、小某等二某来人,呆了没有几分钟,伟某就每人发了一百元钱,我就回某了。
3、被告人胡某癸供述:再有是在抓我们之前没几天的一天,贾某丙某着我、龙某、胡某某军、贾某军、老四、张某某还有几个我不认识,我们10来个人在山某人民医院门口帮人助某,这次是前柳江的田某某跟江伟某系的,但是具体情况我不清楚,时候贾某丙某人发了100块钱。
4、证人田某某证言,证明:我说人民医院门口那次吧,那是郭某某给我打某话说他和别人打某了,让我找两个人去老区人民医院门口跟他一起找对方的人,我就给贾某丙某电话,让他找几个人去,到人民医院门口后贾某丙某着十来个人在那,其中我认识的有贾某丙、胡某某军、志军,还有那个叫龙某的。郭某某给了我1500块钱说给贾某丙某人每人100块钱的饭钱,然后我把钱给了贾某丙某就走了。
5、证人郭某某证言,证明:去年(2010年)大约11月份的时候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我让田某某去老区人民医院门口有点事,当时田某某把贾某丙某过去了。我叫田某某去那等我了,说我有点事让他过去,也没跟他说因为什么去的,田某某可能某有什么事把把贾某丙某过去了。当时我听说一个欠我钱的人往老区人民医院门口送礼品鸡蛋,我想在人民医院门口堵住他,把我的钱要回某,又怕我一个人办不成,就让田某某找两个人和我一起去。见了我之后我跟小某说没事了回某吧。之后我对他们两个说一起去吃饭吧,贾某丙某田某某说不吃了。最后向我要了1500块钱。
(七)2010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安阳人闫某某在淇滨区被打,其兄闫某某通过田某伟某人帮忙打某。田某伟某贾某丙某系后,贾某丙某集赵某丁、王某辛、贾某某(另案处理)等二某余人到开发区爱民医院集合,因没找到对方的人,未发生打某。事后,闫某某给贾某丙2000余元“出场费”和两条红旗渠香烟,贾某丙某参与人员每人发放100元和红旗渠香烟一盒。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某丙某述:去爱民医院附近一次,是田某某给我打某电话,可能某石林乡X村的一个人去那儿吃饭了,和别人发生了矛盾冲突,田某某让我叫些人过去,我叫了龙某,小某,于某等20人左右,打某辆面的到新区爱民医院后停了四、五分钟。田某某的朋友开着两辆宝马某到我们,给我们说解决了,然后每人分了一盒红旗渠烟,又每人给我们100元钱,我们就回某了
2、被告人赵某丁供述:2010年冬天的一天,伟某叫上我,王某壬、胡某某、海杰等二某来人,到开发区爱民医院集合,好像是伟某村里的一个人在那和人家打某了,我们到那有十来分钟,什么也没干,一个人就给伟某钱,我们就回某了,伟某给我们每人发了一百元钱。
3、被告人王某辛某述:贾某丙某的我、赵某丁、老虎还有几个我叫不上名字,我们几个人坐着赵某丁的车到新区爱民医院门口,停了几分钟等人,等一会儿来了一个男某,可能某贾某丙某不是很熟,是通过另外的人找的贾某丙,中间人没有来过,那个男某开着一辆黑色的宝马某车下车之后,给我们讲没有事了,让我们回某,他拿了两条金红香烟每人分了一盒,贾某丙某那个人说,兄弟们都来了把这个片完了,意识是给那个开宝马某人要钱,那个人说别管了,一定把片玩了,然后那个人当场就每个人分了100元钱。
4、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开发区X街这一次是和益园宾馆一年的事,晚上八、九点钟,贾某丙某我打某话让我跟着他去办事,参与的人有龙某、小某其他人我都不认识,总共有十几个人,我们到开发区一个地方,具体是哪我也不知道,在那呆了有半个小某,贾某丙某了我100元钱,我们就都回某了。
5、证人贾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11月份的一天半夜,贾某丙某我去开发区爱民医院门口帮人助某,我就领某两个人去了,到那以后贾某丙某我叫到一边给了我400块钱,我给了跟我关系不错的100,剩下的我自己落了。当时爱民医院门口有20来人,我见到前柳江的一个男某,20来岁不知道叫啥,其他的就不认识了。
6、证人田某伟某言,证明:大约去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让贾某丙某淇滨区X路西头盛世天都宾馆,贾某丙某知道地方在那,他领某人到淇河路和107交叉口的爱民医院门口那了。因为我和安阳的朋友闫某某在淇滨区给一个女孩子过生日,在吃饭过程某发生矛盾,那个女孩叫了几个人把闫某某打某一顿就走了,之后闫某某打某话问那个女孩在哪儿想找她说事,那个女的说我在盛世天都宾馆你来这找我吧,闫某某就打某话让我找人去帮他了事,其实就是多叫些人到那吓唬吓唬对方,帮闫某某撑场子助某。后来我就开着闫某某的宝马530过去,到那之后跟贾某丙某找不到人,现在又弄到派出所了,不用去了,贾某丙某人都来了,你不给个钱让兄弟吃顿饭,我就给了贾某丙某仟多不到叁仟块钱,又每人发了一盒金红,付了五辆出租车的费,每辆车40块钱共200块。
7、证人闫某某证言,证明:鹤壁被打某不是我是我弟弟闫某某被打某,然后,他给我打某话,我又联系的田某伟,到鹤壁之后,看见我弟弟头上流血了,我就让田某伟某的人。然后,我和我弟弟,田某伟某去宾馆,等到田某伟某的人来到时,派出所的民警已经去了,然后我就和我弟弟去派出所了。我俩去派出所后,田某伟某着我弟弟的车给我打某话说叫的人都来了,让他们走吧,钱怎么给他们我说老二某上有钱,该多少钱你给他们多少就行了,然后田某伟某他们了3500元钱,有烟钱,打某钱另外每人100元钱共3500元钱。
8、证人闫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的冬天,我不记得那一天了,我鹤壁的一个朋友过生日,我就和司机开车从安阳来到鹤壁开发区X区御花园包了个单间,给她过生日的还有五、六个人,我不认识,都是她的朋友,有四个女孩,三个男某,吃过饭后,我也喝了不少酒,我让我朋友上我的车,和她一起去的男某要让上他们的车,然后就骂了两句,那三个男某就打某话叫了几个人过来,把我的司机张某打某一顿,然后,我就给我哥打某话,我哥找了一个鹤壁市石林的人,鹤壁的那个人又打某话找了一些人,他找的这些人还没有来到,我和我哥、张某,我哥找的鹤壁的那个人就去盛世天都了,进去之后,没有找到打某们的人,只有一个看门的在那里,我就把吧台上的两台电话推到地上,盛世天都的人报警了,民警来了之后把我哥张某还有我带到派出所了,最后让我赔了8000元钱,第二某早晨我就出来了。我没见到石林的那个人叫来的人,我在派出所录口供的时候,我听见派出所的民警给我哥说赶快让你们的人走,都在宾馆门口站着,别把事情闹大了。我出来之后我哥说昨天晚上找来的那些人,每人给了一盒烟和100块钱,一共给他们多少钱我不知道。
本案综合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书面证言,证明贾某丙、赵某丁因抢某被抓获后分别如实供述了敲诈勒索某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2、本院(2011)山某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贾某丙、王某壬、胡某某、张某某、赵某丁、胡某癸、胡某某、王某辛某犯抢某罪已被判刑。该判决书确认被告人贾某丙某有到案后协助某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的立功表现。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丙某建立其势力范围夺取非法利益,组织领某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进行违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赵某丁、赵某丁、王某辛、王某壬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系积极参加者。被告人胡某癸、胡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王某庚系一般参加者,故“被告人不构成组织、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解不能某立,不予采信。被告人贾某丙、赵某丁、赵某丁、王某庚、王某辛、王某壬、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某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某。被告人贾某丙、赵某丁随意殴打某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赵某丁、王某辛、胡某癸、胡某某随意殴打某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贾某丙某织、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直接参与抢某犯罪五起(已判决);敲诈勒索某罪五起,金额x元;寻衅滋事犯罪三起,违法事实七起,贾某丙某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某者,应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贾某丙某时犯四罪(含已判决的抢某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贾某丙某助某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贾某丙某抢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丁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参与实施抢某犯罪三起(已判决);敲诈勒索某罪四起(未遂一起),金额8000元;寻衅滋事犯罪二某,违法事实七起。赵某丁同时犯四罪(含已判决的抢某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赵某丁因抢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丁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参与实施敲诈勒索某罪三起,金额8000元;寻衅滋事犯罪一起,违法事实一起。赵某丁同时犯三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辛某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参与抢某犯罪一起(已判决);敲诈勒索某罪四起(未遂一起),金额8000元;寻衅滋事犯罪一起,违法事实五起。王某辛某时犯有四罪,(含已判决的抢某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壬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参与抢某犯罪四起(已判决);敲诈勒索某罪四起金额8000元。王某壬同时犯有三罪(含已判决的抢某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胡某癸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参与抢某犯罪一起(已判决);寻衅滋事犯罪一起,违法事实六起。胡某癸同时犯有三罪(含已判决的抢某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胡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参与抢某犯罪二某(已判决);寻衅滋事犯罪一起,违法事实五起。胡某某同时犯三罪(含已判决的抢某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参与抢某犯罪一起(已判决);违法事实四起。张某某同时犯二某(含已判决的抢某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胡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参与抢某犯罪一起(已判决);敲诈勒索某罪一起,金额2000元。胡某某同时犯三罪(含已判决的抢某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参与敲诈勒索某罪五起,金额x元。
被人贾某丙、赵某丁、王某辛、王某壬、胡某癸、胡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作出的判决数罪并罚。
十被告人所犯组织、领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某、寻衅滋事罪,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应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予以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某九十四条第一款(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第二某七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第二某九十三条第(一)(三)项(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前)、第十二某、第二某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某、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丙某组织、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二某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二某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29年12月20日止。)
(二)被告人赵某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25年12月20日止。)
(三)被告人赵某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
(四)被告人王某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某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某,判处有期徒刑二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3月23日止。)
(五)被告人王某辛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
(六)被告人王某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前罪所判的有期徒刑十二某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27年6月20日止。)
(七)被告人胡某癸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
(八)被告人胡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某,并处罚金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止。)
(九)被告人张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
(十)被告人胡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0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
上述罚金于某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某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某壬洪
审判员郭某某太
审判员王某壬福
二0一一年十二某十九日
书记员韩某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