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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西安市X区王某街道办事处小古城村X组收益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小古城村X组。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X区X街道办事处小古城村X组收益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该案执行标的1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要求延期执行,并订有还款计划,申请人亦同意此计划,故本案以和解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长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杨民利

执行员魏华

执行员郑潇

二0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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