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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西安和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吕琦,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锋,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和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X。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总经理。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西安和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致公司)、李某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吕琦、杨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和致公司、李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2010年5月6日,其与被告和致公司签订《装修装饰工程合同书》,约定被告和致公司为其装修西安市辛家庙东方名苑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原告依约支付被告4.8万元工程款,但被告不仅未在约定的工期内完工,而且工程还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李某乙以个人名义给原告出具收款收据,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被告承担违约金4700元,赔偿损失6950元,返还木地板材料款7590元,返还电卡及钥匙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原告与被告和致公司签订《装修装饰工程合同书》,约定被告和致公司为原告装修位于西安市辛家庙东方名苑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工程总价款为4.7万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60天,自2010年5月6日至2010年7月6日。合同同时约定任何一方无故终止合同,须支付10%的违约金。具体施工范围及内容被告和致公司出具了项目及报价明细。合同签订后,被告和致公司进场进行装修,原告陆续支付工程款合计4.8万元。但被告在完成大部分工程后私自离场,未按照某定购买、安装木地板,装修工程亦未经原告竣工验收。2010年8月29日,原告为配合物业检查天然气需进入房屋,但由于被告和致公司给原告更换的防盗门无法正常使用,原告遂找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盾锁具服务部开换锁,花费350元。由于该房屋装修后续工程未全部完工,2010年10月18日,原告与水军选签订协议,由水军选将被告和致公司未完成的剩余零星工程施工完毕,原告支付水军选工程款4000元。2010年10月23日,原告购买并安装澳森木地板,花费6330元。被告和致公司擅自离场,未将电卡及单元门钥匙归还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和致公司予以返还,基于该案的实际情况,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补办电卡及单元门钥匙的花费合计50元。

上述事实,有《装修装饰工程合同书》、收款收据、照某、协议、证明、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装修装饰工程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被告和致公司应当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现被告和致公司未完成约定的施工内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并由被告和致公司依照某同承担违约金47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购买木地板花费6330元,后期施工花费4000元,该费用应由被告和致公司承担。被告和致公司购买安装的防盗门无法正常使用,原告为此支付350元开锁费应由被告和致公司支付。另外,被告和致公司擅自离场,未将电卡及单元门钥匙归还原告,原告花费50元重新补办,该费用应由被告和致公司负担。以上各项损失合计x元(6330元+4000元+350元+50元)。原告的实际损失远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对于超出部分6030元,被告和致公司应当承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房损失1200元,防盗门损失1200元,原防盗门损失200元并由被告李某乙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解除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西安和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装饰工程合同书》。

二、被告西安和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甲支付违约金4700元。

三、被告西安和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某甲赔偿损失6030元。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债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和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与上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辉

代理审判员相帆

代理审判员赵新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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