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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某(又名吕某凤),女,40岁。

委托代理人马建平,信阳市平桥区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40岁。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顺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建平和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28日结婚,1993年生育一子名叫杨某海。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不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双方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吵嘴、打架。2000年10月,被告修理三轮车时不慎将自己扎坏。为了家庭生活,我到处奔波,于2004年外出打工至今,夫妻分居已长达5年。这种非正常人过的生活我已实在过不下去了,我们的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使我不得不诉诸于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由于我身体残疾,吕某某是受了罪,但最痛苦的还是我。说良心话,我是对不起她,可我还是希望她能看在小孩的份上不让家庭破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2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最初夫妻感情尚可,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杨某海。2000年10月,被告杨某某在修理三轮车时不慎受伤,导致从此下半身不遂。此后,养家、育子和照顾被告杨某某的重担就落在了原告吕某某一人肩上。自2004年起,原告吕某某即开始常年在外务工,夫妻也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吕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认识后的结合,但双方毕竟结婚多年,而且还共同生育有一子。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因其未向法庭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被告对此又未予认可,故其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对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顺军

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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