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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行终字第12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沈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东陵(浑南分局)孤家子公安派出所,住所地沈阳市X区X路一段西合里。

法定代表人:蔡某,系所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系该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系沈阳市X区)分局法制科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戍某,女。

原审第三人:刘某,男。

上诉人孤家子派出所因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沈高开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沈阳市公安局东陵(浑南分局)孤家子公安派出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东陵(浑南分局)孤家子公安派出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上诉费50元,上诉人自愿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涛

代理审判员杨帅

代理审判员董凤瑞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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