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关于原告李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本院无管辖权;被告杨XX的经常居住地属于你院辖区,故本案属你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院,请查收。
附件:(2010)开民初字第X号卷宗一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