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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豫中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中劳务公司)、上诉人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旭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旭公司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豫中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友信,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郑州市X区

大岗刘乡X村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旭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附X号X楼。

法定代表人梁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得欣,河南省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郑州市X乡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豫中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中劳务公司)、上诉人浙江广宏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旭建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旭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豫中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友信,上诉人广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云,被上诉人中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杨得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豫中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3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岳修文

审判员刘福江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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