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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郑某乙质押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泽彪,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郑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汤庆年,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与被告郑某乙质押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某甲于2011年12月9日以与被告郑某乙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属于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已交纳),由原告郑某甲负担。

审判长曾艳红

代理审判员黄柯

人民陪审员胡坚

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陈小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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