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邵阳公路桥梁某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沅江市海螺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邵阳公路桥梁某设有限责任公司S308黄柘公路A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公路桥梁某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X区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略)-X。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龚红卫,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沅江市海螺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X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略)-3。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艳召,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化文,沅江市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邵阳公路桥梁某设有限责任公司S308黄柘公路A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罗某。

上诉人邵阳公路桥梁某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邵阳路桥公司)与被上诉人沅江市海螺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邵阳公路桥梁某设有限责任公司S308黄柘公路A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黄柘线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1)沅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邵阳路桥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梁某某、龚红卫,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曾某、委托代理人李艳召、刘化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黄柘线项目部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1)沅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曾某红

代理审判员黄柯

代理审判员冷亮亮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陈小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