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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牟清源实业有限公司与彭某、河南路桥发展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中牟清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镇X路南段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传亮,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涛,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路桥发展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商丘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郑州中牟清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源实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彭某、河南路桥发展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彭某于2010年1月8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清源实业公司和路桥发展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略).9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用。清源实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原审法院于2010年5月17日作出(2010)商民一初字第1-X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清源实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豫法民管字第X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原审法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0)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清源实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源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传亮,彭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涛到庭参加诉讼,路桥发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郑州中牟清源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上诉费x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史昶伟

代理审判员高海娟

代理审判员杨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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