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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兰××、伍××、陈××、唐××诉石门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销土地使用权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兰××,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伍××,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

上诉人兰××、伍××、陈××、唐××诉石门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撤销土地使用权登记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09)石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以上诉人在2009年6月8日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四起诉人不服常德市国土地资源局常国土资复决字(2009)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应从接到该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复议决定于2009年5月25日送达,四起诉人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递交了起诉书请求立案。四起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原审法院以四起诉人提起诉讼时已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受理与事实不符。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门县人民法院(2009)石行初字第X号行政

裁定书;

二、指令石门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杰

审判员李常春

审判员佘高友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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