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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志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坤,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利,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志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妥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职工。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志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的委托代理人杨坤,被上诉人河南省志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陈某。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代理审判员杨成国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牛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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