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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张某等人犯盗窃等罪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又名强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方某某,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张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原审被告人林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及诉请被告人黄某、张某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荔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破坏电力设备

1、2010年5月4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张某伙同同案人“老五”(未归案)窜到莆田荔港大道木兰溪大桥桥下,盗割走桥墩上已经通电使用的电缆线60多米(失主系莆田市路灯管理处,价值人民币4590元),致使LED桥线轮廊灯烧毁25套,断电2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次日,两被告人及同案人把剥皮后的电缆线铜芯(价值人民币2070元)以每斤人民币18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林某。

2、2010年8月底晚上,被告人黄某、张某伙同同案人“老五”、“国凡”(未归案)两次窜到城厢区X村某某采石场附近,盗窃走该采石场的两台已通电交付使用的变压器内的铜线圈,造成该两台变压器毁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及因停电而停产50天的后果。之后,两被告人把该铜线圈内的电缆线的铜芯销赃给同案人阮国洪(另案起诉)。

3、2010年9月3日2时许,被告人黄某、张某伙同同案人“老五”、“国凡”窜到莆田市X镇某某水库附近,盗走莆田市X区某某水库管理所的已通电并投入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使用的一台变压器内的铜线圈及连接该变压器的电缆线12米,造成该台变压器毁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还造成该工程停工,致使整个除险加固工程延期一个月的后果。尔后,两被告人等人把盗来的铜线圈内的电缆线的铜芯销赃给同案人阮国洪。

4、2010年9月6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张某伙同同案人“老五”、“国凡”窜到仙游县X村莆永高速公路A3合同段工地,盗走某某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台已交付使用的变压器内的铜线圈,造成该台变压器毁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还造成该工地停工2天的后果。之后,两被告人把该铜线圈内的电缆线的铜芯销赃给同案人阮国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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