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某常德市X区城北办事处光荣路居委会青年南某X号。
负责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万友,湖南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女,59岁。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男,51岁。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34岁。
原审被告丁某,男,23岁。
原审被告汉寿县畅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某汉寿县龙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龚某及原审被告丁某、汉寿县畅兴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某汉寿县人民法院(2011)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某军
审判员陈远定
代理审判员张利
二O一二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任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