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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某诉被告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

原告段某,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乙,成年人。(缺席)

原告段某诉被告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及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王某乙于2001年7月29日借我现金3万元,用于煤碳生意,后经多次讨要,至今未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其3万元及利息。

被告王某乙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29日被告王某乙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段某借款x元,并打有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段某现金叁万园整(¥x元)按月息¥2000元计息,按月付息,决不反悔,借款人王某乙。2001年7月29日”。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王某乙至今未还。后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x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2001年7月29日借条一张,经本院审查,及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本院系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被告王某乙借原告段某x元,有被告给原告所打的借条为证属实,应予偿还。关于利息原告称按月息2000元系笔下误,当时所说利息按20‰计算。本院应予准许,现原告请求被告王某乙偿还借款x元及利率2分的请求,本院应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某乙偿还原告段某借款x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从借款之日起算止该款还完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广成

审判员贾朋泽

代理审判员王某乙芬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王某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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