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杜某乙与被告陈某、新密市八方运输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杜某丙,浚县X村农民,住(略),系原告杜某乙之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贾辉,浚县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某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彦增,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杜某丁,男。

被告新密市八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嵩山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戊现,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豫粮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某戊,经理。

委托代理人柯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杜某乙与被告陈某、新密市八方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杜某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郑州市支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分别于2010年11月22日、201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杜某丙、贾辉与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彦增、被告杜某丁、被告八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戊现、人保郑州市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柯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受雇于被告陈某、杜某丁,在其所有的豫x,挂豫x号半挂车上跟车打工。2009年11月17日,我随被告雇佣的司机张x顺驾车到信阳送货。当车行至信阳息县大广高速公路X公里+760米处,因司机张x顺驾驶不当,致使车辆撞坏护栏从右侧翻至高速公路右边沟内,致使我受伤。伤情诊断为:胸椎骨折并截瘫。我先后在息县人民医院、郑大一附院、鹤壁中医院治疗,现已花费医疗费近16万元。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司机张x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查,事故车辆挂靠在新密市八方运输公司名下。该车辆在人保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商业乘员险,现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审理中变某诉请为x.83元。

被告陈某、杜某丁的车辆造成我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依法赔偿我的各项损失,八方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挂靠单位,应负连带责任。

被告陈某辩称:1、原告并非受雇于我;2、车辆挂靠在八方公司,投有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3、事故发生后,车辆的三个合伙人支付原告x元应当予以扣除。

被告杜某丁辩称:我不知道是不是雇佣,我给原告出了x元医疗费。

被告八方公司辩称:1、车归三个合伙人所有,八方公司与该车不存在利益关系,不应承担责任;2、本案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对原告的损失应由雇主承担责任,我公司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

被告人保郑州市支公司辩称:1、原告并非投保人,我公司只能向投保人赔偿;2、我公司只应在10万元的范围内赔偿;3、我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

一、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各被告的质证意见:

1、证人杜x勤出庭作证。证明原告是受杜某丙和被告陈某、杜某丁雇佣,在三人合伙所有的车辆上跟车打工。

被告陈某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不属实。

被告杜某丁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不知道。

被告八方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保郑州市支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2、书证1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单一份)。用以证明陈某、杜某丁、杜某丙三人以八方公司的名义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盗抢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被告陈某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杜某丁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八方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保郑州市支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3、书证5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用以证明车辆的营运手续和实际车主。

被告陈某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杜某丁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八方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保郑州市支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4、书证2份(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用以证明原告花费的医疗费为x.15元,鉴定费为700元。

被告陈某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杜某丁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八方公司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为:有部分票据不是正规发票,700元的鉴定费是浚县医院的票据。

被告人保郑州市支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5、书证3份(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鹤壁市中医院出具的病历)。用以证明原告的病情。

被告陈某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杜某丁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八方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保郑州市支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6、书证2份(诊断证明、出院证明)。用以证明原告的病情。

被告陈某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杜某丁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八方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保郑州市支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7、书证1份(鹤壁市杏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用以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继续治疗费用、二次手术费用、医疗终结时限、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的护理人数和期限。

被告陈某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二级伤残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被告杜某丁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二级伤残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被告八方公司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是:有异议,不申请重新鉴定。

被告人保郑州市支公司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是:有异议,不申请重新鉴定。

8、书证3份(浚县X镇启点幼儿园出具的工某证明、工某、劳动合同)。用以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

被告陈某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是:没有教师资格证,没有学校资质,不能证明护理人员的工某。

被告杜某丁同意陈某的质证意见。

被告八方公司同意陈某的质证意见。

被告人保郑州市支公司同意陈某的质证意见。

9、书证1份(交通费票据)。用以证明原告花费的交通费4000元。

被告陈某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是:请法院酌情判决。

被告杜某丁同意陈某的质证意见。

被告八方公司同意陈某的质证意见。

被告人保郑州市支公司同意陈某的质证意见。

10、书证1份(复印费票据)。用以证明原告花费的复印费数额。

被告陈某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是:与本案无关。

被告杜某丁同意陈某的质证意见。

被告八方公司同意陈某的质证意见。

被告人保郑州市支公司同意陈某的质证意见。

11、书证1份(浚县教育体育委员会颁发的幼儿园办园许可证)。用以证明原告之妻刘x喂是在有资质的幼儿园工某。

被告陈某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原告之妻应该有教师资格证。

被告杜某丁同意陈某的质证意见。

被告八方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保郑州市支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二、被告陈某提交的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1、书证1份(陈某、杜某丁、杜某丙三人合伙所有的车辆与八方公司签订的挂靠协议)。用以证明车辆与八方公司的挂靠关系。

原告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是:不知道。

被告杜某丁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是:不知道。

被告八方公司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合同本身无异议,但协议签署的日期在事故发生之后,与本案无关,在此之前不是挂靠关系。

被告人保郑州市支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2、书证1份(车辆合伙人结算清单)。用以证明三合伙人已支付原告医疗费x元。

原告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是:x.83元的诉讼请求已经扣除了二被告支付的数额,也扣除了原告之父杜某丙应当承担的份额。

被告杜某丁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八方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保郑州市支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三、被告八方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书证1份(新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裁决书)。用以证明原告与八方公司无劳动关系。

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陈某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杜某丁对该证据无异议。

被告人保郑州市支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根据被告陈某、杜某丁的申请,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

鹤壁天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杜某乙伤情构成一级伤残。

原告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是:第一次鉴定护理期限是终身护理,第二次是4年,对此部分有异议,其他部分无异议。

被告陈某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是:两次鉴定的伤残等级相互矛盾,请法庭参照两次鉴定酌情认定。

被告杜某丁同意陈某的质证意见。

被告人保郑州市支公司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鉴定中的护理人数有异议。

八方公司同意人保郑州市支公司的质证意见。

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的,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第1份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第8份证据不能证明护理人员具有教师资格,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第10份证据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陈某提交的第1份证据与原告提交的第2、3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各方当事人对被告陈某提交的第2份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各方当事人对被告八方公司提出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杜某乙受雇于杜某丙和被告陈某、杜某丁,在三人共同共有的重型厢式半挂货车上打工(车辆号牌:豫A.x,豫A.3939挂)。2009年11月17日,原告杜某乙随三人雇佣的司机张x顺驾驶车辆到信阳送货。当车行至信阳息县大广高速公路X公里+760米处,因司机张x顺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撞坏护栏从右侧翻至高速公路右边沟内,造成原告杜某乙受伤。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胸椎骨折并截瘫。原告先后在息县人民医院、郑大一附院、鹤壁中医院治疗,共住院208天,花费医疗费x.15元。原告治疗期间,被告杜某丁向原告支付医疗费x元,被告陈某向原告支付医疗费x元。该事故经信阳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司机张x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鹤壁市天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杜某乙构成一级伤残,住院期间需3—4人护理,出院后至鉴定之日止需1—2人护理,3—4年内仍需生活护理,二次手术费用需4000—6000元。本案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另查明,豫A.x,豫A.3939挂重型厢式半挂货车挂靠在新密市八方运输公司名下,每年收取管理费用2000元。该车辆在人保郑州市支公司投有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x元,保险期间为2009年3月20日至2010年3月20日,不计免赔。

2009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收入4806.95元/年(13.16元/天)。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为30元/天。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杜某乙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杜某丙、陈某、杜某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八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八方公司系事故车辆的挂靠单位,并收取管理费用,对事故车辆负有监督管理义务。其应当在收取管理费数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以2000元为宜。

关于人保郑州市支公司承担责任的问题。事故车辆在人保郑州市支公司投有车上人员险(乘客),且是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车上人员险(乘客)的理赔范围,故人保郑州市支公司应当在x元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原告的损失有:1、医疗费x.15元;2、住院护理费x.12元(4806.95元/年÷365天×208天×4人);3、出院以后护理费x.08元(4806.95元/年÷365天×1644天×2人);4、误工某5369.28元(4806.95元/年÷365天×408天);5、交通费400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6240元(30元/天×208天);7、营养费2080元(10元/天×208天);8、二次手术费6000元;9、伤残赔偿金x元(4806.95元/年×20年)9、鉴定费700元,原告伤情已构成一级伤残,精神损失以x元为宜,以上损失共计x.63元。事故车辆在人保郑州支市公司投有车上人员险(乘客),且是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车上人员险(乘客)的理赔范围,故人保郑州市支公司应当在x元的范围内予以赔偿。八方公司应在收取管理费2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下余x.63元应由雇主杜某丙、陈某、杜某丁予以赔偿。因原告杜某乙自愿放弃对杜某丙的赔偿责任,故被告陈某、杜某丁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x.75元,被告陈某、杜某丁已经向原告支付的x元应予以折抵。原告诉请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杜某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杜某乙各项经济损失x.75元(不含被告陈某、杜某丁已支付的x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某乙损失x元;

三、被告新密市八方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杜某乙各项经济损失2000元;

四、驳回原告杜某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杜某乙与被告陈某、杜某丁各负担750元,被告新密市八方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陈某、杜某丁、新密市八方运输有限公司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作为执行内容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四份,副本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某岭

审判员张晓松

人民陪审员李秀民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晓松(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